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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十四日電)嘉義縣王姓女子於九十三年與劉姓男子訂婚,後因個性不合,合意解除婚約,男方要求簽發三十五萬本票賠償損失,女方簽下本票,後來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嘉義地方法院以女方簽下切結書同意歸還金錢,駁回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女與劉男於九十三年七月訂婚,女方並住進男方住處,不過,雙方發現個性不合,時常發生爭吵,二個月後,雙方合意解除婚約;女方陳述,男方家屬要求女方欲搬離住處,須簽發本票交付,拖了兩個月,迫於無奈,簽下三十五張、面額一萬元的本票,才能搬離住處。
惟王女因訂婚僅收男方十六萬元小聘及一萬二千六百元的紅包,其餘皆退還男方,且女方還支付喜餅、宴席、金飾共十三萬六千四百六十三元,拍婚紗訂金一萬元、購買男方西裝、鞋子四、五千元,並已兌現本票六萬元,因此,雙方已無債權關係,並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男方陳述,訂婚儀式中,聘金十六萬六千元、餅錢十六萬元、作衣服錢六萬六千元、桌席錢五萬六千元、祭祖錢二萬六千元,及部分紅包錢一萬二千六百元交予女方父母,女方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自願簽立切結書及簽發三十五張、面額一萬元的本票,以歸還男方因訂婚所支出的費用。
經調查,王女因與劉男解除婚約,同意負擔男方訂婚時的一切花費,並於切結書上記明應歸還三十五萬元,雖然王女陳述,如不簽發本票無法搬離男方住處,但並未具體說明遭男方或其家屬以如何方法限制行動自由,且王女開庭時,表示無證據證明遭脅迫簽發本票。
因此,王女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嘉義地方法院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