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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院訂法 原住民族可成立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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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四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明訂原住民族得成立自治區,實施民族自治,自治區為公法人;原住民族得按族別,單獨或聯合設立自治區。

行政院會上午聽取「『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在台灣的實踐報告案」,並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在記者會表示,西元1999年總統陳水扁競選時,與各原住民族代表在蘭嶼簽署「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七項內容已落實六項,但讓每個原住民族都有立法委員部分涉及修憲,尚未落實。

他說,聯合國今年九月十三日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明訂原住民族享有自治權等八項基本人權,雖然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但對照國內相關法令,已落實百分之九十宣言內容,若立法院完成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立法,台灣落實程度將不輸任何國家。

夷將.拔路兒指出,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在2003年曾送立法院審議,因屆期不續審退回,且當時原住民族基本法還未公佈施行,法源較薄弱。原住民族基本法已在2005年施行,原住民族自治區法此時送立法院審議,法源將更落實。

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部分,草案規定,應參酌各族分布區域、歷史、文化、民族關係及地理鄰接等因素劃定。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的劃設、變更及廢止,另以法律定之;中央政府為謀自治區均衡發展,應補助財力較差的自治區。

至於自治區自治權限及財政,除原住民族自治區法和自治區條例另有規定,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市的規定。

草案並規定,自治區間、自治區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中央與自治區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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