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3日報導】(大紀元綜合報導)台灣國防部昨天表示,軍法案件適用冤獄賠償法,凡是符合申請冤獄賠償要件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在98年7月12日前提出申請,軍方認為過去半世紀符合賠償案件應超過千件,但目前僅受理69件,呼籲合於求償受害人或繼承人,儘速向軍法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國防部並提供02-29338804的專線供民眾詢問相關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今年4月27日通過第624號解釋,認為依照「軍事審判法」審理的案件,如果符合「冤獄賠償法」的要件,也可以請求冤獄賠償;立法院也在6月14日三讀通過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總統在7月11日公佈施行。
國防部昨天記者會表示,依照解釋文內容,軍法審判當事人適用冤獄賠償法將溯及既往,因此從民國48年9月1日,「冤獄賠償法」實施至今,只要接受軍法審判的案件當事人,曾經接受收押處分或已經執行,日後案件卻獲得不起訴處分,或是無罪或不受理判決,都可以依法申請每天3千到5千元的冤獄賠償,可說是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國防部表示,軍法審判當事人適用冤獄賠償法將溯及既往,因此從民國48年9月1日,「冤獄賠償法」實施至今,時間範圍涵蓋極廣,軍方推估此期間依軍事審判法受理的案件不下數十萬件,其後獲不起訴處分或受無罪案件應在千件以上。但目前只受理69件,有5件合乎賠償,預定賠償金額新台幣128萬2千元,比例偏低。
許多案件當事人可能還不知道有這樣的權益,軍法司因此設立02-29338804的專線電話,受理相關諮詢,當事人必須在新法實施2年內,也就是98年7月12號前提出申請。依照新規定,曾在網路上揚言刺扁的陸軍儀隊士兵屈肇康,以及穿軍服參加倒扁活動的教官董華正,都曾被軍法機關羈押,日後卻獲得不起訴處分,就可以申請賠償。
有媒體問及當年美麗島事件被告,是否合乎賠償規定,郭祥瑞表示,適用軍事審判冤獄賠償要件,是必須合乎遭軍法機關羈押、執行後,獲不起訴或獲判無罪確定者。受非軍法機關的司法單位審理,或曾遭軍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者,不符賠償要件。至於目前受理5件是否為當年戒嚴時期的政治犯或匪諜案件,郭祥瑞以事涉人權,不便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