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法未過 台立院初審任用法相關條文保留
【大紀元1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公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三項草案中,配合立法院審議中的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所做的修正,因考試法尚未三讀,有關及格人員的任用、等級起敘規定等相關條文都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考試院於今年三月送立法院審議的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增額錄取人員的分發方式、應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的服務年限等規定都有修正,並為因應高階文官進用需要,擬給予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第十職等非主管職務的進用管道。立法院預計十六日進行朝野協商。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考試院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修正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人員的任用,與其等級起敘之規定;增訂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各機關須依序自行遴用等。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上述三項草案,除通過部分條文外,三項草案中,配合考試法修正,有關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人員的任用,與及格人員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等級起敘規定等條文都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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