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證交法修正 大股東理財交易可豁免
【大紀元10月31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台灣行政院會31日通過金管會所提報的「強化金融市場競爭力具體措施」,並修正「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得稅法」4項法律,及對「融資公司法」加以立法。其中最受矚目的即通過證交法修正案新增訂1項豁免規定,對上市櫃公司內部董監事及大股東,或因職業而獲悉重大消息者等對象,新增規定只要能舉證屬「例行持續性理財交易」,未來得以豁免於內線交易的處罰。
行政院會昨天上午聽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化金融市場競爭力具體措施」報告,並通過所得稅法、證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融資公司法草案。
融資公司法 個人利率上限20%
金管會指出,參考國外作法,訂定融資公司法草案,開放非收受存款的融資公司設立,從事放款、保證、票據貼現等業務,滿足民眾和企業的資金需求,並可吸引國外融資業者來台投資。
草案規定,融資公司經營融資性交易,以利率計價者,其約定利率應以年利率為準;對自然人為融資性交易,利率不得超過週年20%;對非自然人為融資性交易,不得超過週年30%。
證交法增豁免規定
金管會指出,未來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大股東,以及會計師、律師等獲悉重大交易者,能夠舉證,在重大訊息公布前,對該公司的持股,是以定期定額買賣,或利用電腦軟體程式設定而進行的交易行為,並提出最近 6個月交易資料,證明屬於「例行持續性理財交易行為」,即可向法院主張不屬內線交易行為。
而對於重大消息的定義,現行規定是公開後12小時才能買賣股票的消息沈澱期,修正案決延長為18小時,官員說,曝光期愈長對投資人愈有利。
張俊雄表示,本次修法,將有利明確內線交易行為之構成要件、提昇銀行業之健全體質、發揮金控公司跨業經營之綜效,增進金融市場的競爭力,降低相關監理成本,並提供投資人及消費者更周延的保護,以及促進商品課稅與國際接軌。張俊雄進一步促金管會、財政部及相關部會配合推動立法及修正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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