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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證交法修正 資訊揭露將更及時

【大紀元10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三十一日電)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員指出,此次提出的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主要在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時間,由目前的4月底提前至3月底,以及公司內部人取得重大消息公開12小時後才可買賣公司股票,延長至18小時。將可縮短公司財報揭露空窗期,並使重大資訊曝光時間更充足。

現行證交法第36條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應於營業年度終了4個月內公告,此次修正將縮短為3個月。因第三季財報在10月底公告後,至次年的 4月底才要公告年報,以及次年第一季季報,等同從11月初至次年的 4月底的半年時間,不必強制公告財務資訊,即所謂的「財報空窗期」;修法後「財報空窗期」將可縮短。

證交法第157之1規定,公司董監事、經理人、持股10%以上大股東等內部人,以及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取得重大消息者,在消息未公開或公開12小時內,不得買賣公司股票,或控制公司股權的公司股票。修法後將12小時延長至18小時。可望增加消息曝光的時間,盼能讓多數投資人都有機會獲悉消息。

另外,證交法21條之 1亦將在此次修正案中調整,盼更能符合促進台灣證券市場與國際合作的原則。

金管會此次提出的證交法修正案今天獲行政院會通過,最快可望在立法院本會期通過,並預計在民國98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