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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訂融資公司法 個人融資利率上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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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三十一日電)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融資公司法草案,開放非收受存款的融資公司得以設立,滿足民眾和企業需求,其對自然人的融資性交易利率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二十、非自然人不超過週年百分之三十,並合理規範催收行為。

至於融資公司設立門檻,草案規定由主管機關審酌其業務範圍及經濟發情形訂定或調整。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表示,這樣的規定是保留彈性,但融資公司資本額不可能太小;以九十五年度情況來看,資本額逾五十億元的融資性交易、租賃業務公司有四十八家。

行政院會上午修正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得稅法四項法律,並通過融資公司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表示,現行公司法規定除銀行、保險公司及當鋪業外,一般公司都不得以放款、保證及票據貼現為業;但國內從事租賃、應收帳款收買等業務的民間融資業者,若對客戶提供融資,需開立發票,徒增業者交易成本和困擾,也難滿足社會大眾和企業的融資需求。

金管會指出,參考國外作法,訂定融資公司法草案,開放非收受存款的融資公司設立,從事放款、保證、票據貼現等業務,滿足民眾和企業的資金需求,並可吸引國外融資業者來台投資。

金管會證期局長吳當傑在院會記者會表示,融資公司法草案開放非存款業務的融資公司得以設立,訂立相關條件,也訂定業務範圍、利率上限、會計制度風險管理等,同時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包括資訊應透明化、合理規範催收行為等。

融資公司法草案規定融資公司除經營融資性交易外,得經營融資性租賃、應收帳款收買、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業務。

草案規定,融資公司經營融資性交易,以利率計價者,其約定利率應以年利率為準;對自然人為融資性交易,利率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二十;對非自然人為融資性交易,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三十。

此外,融資公司或其受雇人進行催收行為時,不得對客戶有強暴、脅迫、侵害隱私權等不當催收行為;違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兩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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