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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查到私用翁岳生特別費案 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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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1日訊】翁:尊重檢調 以平常心看待

〔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項程鎮、劉志原/台北報導〕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特別費案昨天偵結,檢方認為,翁岳生在憑證核銷部份,全都據實以報,且未以他人發票報帳;領據核銷部份,扣除私用款項後,支出均多於報領,加上無法查出款項有流向私人用途,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翁岳生表示,他尊重檢調人員的決定,自己平常心看待,他也相信辦公室人員處理特別費,都是核實報銷,沒有不法。

整修私宅 檢方認定並無不當

檢方雖查出翁岳生動用特別費四萬多元整修軍功路私宅,但由於翁岳生沒有搬進大安路院長官邸居住,且開銷都花在庭園花木修剪、變壓器及魚池飼料等公共空間,加上隨扈經常進出,考試院也認為沒有疑義,檢方認定並無不當。

承辦檢察官朱朝亮表示,翁岳生案書類早已送交檢察總長陳聰明,但當時適逢民進黨四大天王特別費案偵結,外界質疑聲浪不斷,因此,檢察總長多次邀集特偵組檢察官開會討論,並形成特別費屬於公款等共識,未來偵辦中的兩百一十三名次長級以上卸任或現任官員,只要查出有當事人透過他人蒐集發票不實報帳,或在領據部份的報領大於支出,都可能以貪污罪嫌起訴。

紅白帖、捐贈 詳記載附單據

最高檢表示,翁岳生從民國八十八年2月到九十五年8月底止,撥入帳戶的特別費共一千兩百六十一萬餘元,在原始憑證中,不論紅白帖、贈禮或捐贈,均詳細記載給付對象並附有單據,對象沒有重複,至於其他提供單據的六十二家法學會、郵局、宗親會或餐館,調查後都證實是翁岳生使用在捐贈或因公招待。

每年領據金額 支出超過報領

朱朝亮表示,翁岳生特別費帳戶年度總支出,扣除私人用途款項後,經過逐年比對,確認每年領據部份的金額,支出都超過報領,因此推定特別費是公用支出,並無貪污不法。

此外,翁岳生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列報債券基金十五筆,其中十四筆帳戶與特別費無關,只有一筆申購一百五十萬元的「寶來得利基金」是從提撥特別費的帳戶提款後申購,但翁岳生當年的年薪遠超過一百五十萬元,加上當年翁岳生的特別費因公使用後,並無餘款購買這筆基金,因此,查無動用特別費購買基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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