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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積案得經法官會議改其他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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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三日電)立法院司法法制聯席會今天初審通過法官法草案部分條文,未來法官在獨立審判不受影響限度內,受職務監督;基於保障人民訴訟權益,法官若遲延未結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後,得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處理。至於攸關法官是否應退出政黨的條文,則予保留。

司法委員會與法制委員會聯席會排定審查法官法草案,司法院與行政院版法官法草案明訂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及政黨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者,應退出之。

不過,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不分區)認為,參加政黨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應限制法官參與政黨活動即可,不應限制其參加政黨。因此,法官法草案第十五條遭聯席會保留。

聯席會並通過第十九條關於法官受職務監督的條文,「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法官法草案中第二十條並規定,司法院院長監督司法院及各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法官;高等行政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法官;專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法官。

此外,第二十一條明訂,監督權人對被監督之法官在關於職務上之事項,以命令促其注意;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前項之處分以書面為之。

第二十一條還規定,「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益,司法院、各法院或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有關法官會議等相關條文,也獲聯席會初審通過。

聯席會還通過第二十三條,「司法院大法官為強化自律功能,應訂定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前項辦法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訂定之;修正時亦同。」

至於法官法草案中對法官評鑑等相關條文,由於內容涉及第十五條規定,及其他文字方面爭議,聯席會決議保留;因此,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評鑑之請求期限等相關規定,也一併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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