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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和司法院官員指出,彰化地院認定配偶中風臥病在床,可做為民法第1052條「不治之惡疾」的離婚理由,在訴訟實務上相當罕見,通常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都不會認同上述理由,也不會據以裁准離婚。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不治之惡疾」,乃指配偶患有為常人厭惡的疾病,且目前醫學上不可能期待在預見期間內能夠治癒之病症;符合上述要件,才能做為離婚事由。
司法院官員指出,多數法官認為,中風、精神病、植物人、癌症等疾病,都不算「不治之惡疾」,因為夫妻結合,本應同患難渡過難關,如動輒利用本款條文離婚,將嚴重衝擊婚姻制度,影響家庭制度的健全和穩定。
官員強調,實務上曾認為難以治癒的性病和愛滋病,都算是「不治之惡疾」,但目前最高法院還沒有一致的見解,因此法官大多參考個案中,配偶雙方應負無法維持婚姻責任的程度後,如果彼此「責任相當」,才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決定是否判准離婚。
官員表示,民法「不治之惡疾」條款的立法精神,主要考量配偶患有此病,就無法再維持正常婚姻生活,因此,立法設計上才會納為裁准離婚事由。
至於本條款是否有修法必要,官員表示,法院審理離婚官司時,幾乎很少以「不治之惡疾」條款裁准離婚,且目前並沒有聽到社會上對本款條文有不同的意見,因此還沒有修法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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