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立會議員抗議政府限制示威權
【大紀元10月29日訊】(大紀元澳門記者葉穎詩、安琦報導)澳門民政總署於10月26日公開會議上,立法會議員區錦新就民署無理限制澳門居民集會示威權利表示強烈的抗議。
區錦新在發言中指出:「本澳的集會權、示威權是受基本法所保障的,但這些權利經常受到無理侵犯。而民政總署就是當扼殺行使公民權利的打手,對澳門居民集會示威等活動經常曲解法律來作出無理的限制,而其中常用手段就是以1993年市政廳所公佈可豁免場地限制的十個地點視為僅可作集會示威的地點。在這樣的曲解下,令澳門居民舉行公開集會的地點只有十個,行使公民權利的空間大大壓縮。」
而民政總署是可隨意把任何活動解釋為集會示威,甚至一個展覽、一個收集市民簽名的行動,亦可強行將之解釋為集會示威,而將其限制在上述那十個地點內進行。「若這些活動真的只在那十個地點內進行,民政總署又可在毫無法理依據下以一個場地一個活動為由來限制相關活動進行。甚至刻意擺放一些展覽來霸佔場地,目的在阻礙市民行使集會示威的公民權利。作為一個公權力的機關,竟要用上此等鼠竊狗偷之手段,實教人慨歎。」
區錦新又說:「有理由相信,據民署對法律之曲解,整個澳門半島僅有十個已公佈地段可以用作集會之用,則民署只要將其過百套展覽存貨中隨意選十套輪流分放全澳十個已公佈地段,則澳門從此以後就不會再有公開集會之活動場地了。只是,這種以鼠輩技倆來侵害公民權利的行為是絶不可以容忍的。本人對民署之醜行表示強烈抗議。」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在回覆區錦新的抗議時表示,特區政府一直尊重澳門市民享有集會、示威和表達意見的權利,澳門特區任何一個政府部門都充分尊重這一點,完全不會考慮用任何方式去扼殺市民行使這個權利,這個是市民基本的權利,民署是要尊重的。
有舉行活動的市民稱:「我們在這一年半的時間裏,幾乎每星期天下午都在議事亭前地舉行集會活動,每次集會都按照第二/九三/M號法律規定通知民政總署,但民政每次都以此地方已安排了民署的活動為理由,稱不能提供場地給我們舉行活動,有時甚至根本没有任何活動,也謊稱有活動。試想一想,我們向民署遞交了約二十份通知書,歷時約一年半的時間裹,民署竟然没有一天能安排場地給我們進行活動。除了民署甘願充當扼殺公民權利的打手外,我們再也想不到其它理由去解釋這種可笑又可悲的現象。」
區錦新在今年10月16日的立法會議程前發言時亦曾表示,澳門司法制度的「潰爛」,正是縱容行政侵權的「最佳良方」。他指出:澳門司法的獨立性令人難有信心。由於本澳的集會權、示威權受<基本法>所保障,也由回歸前制訂的第二/九三/M號法律所規範。但是,一直以來,這些權利經常受到來自行政機關方面的無理侵犯。民政總署就經常充當打手的角色。本來,在成熟的法治社會中應可透過司法的制衡來維護社會公義,可惜,澳門的司法系統完全失卻這種功能,所以政府就可肆無忌憚地對公民權利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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