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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艦案 新竹地院:未損股東利益不構成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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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彥瑜新竹市二十六日電)聯電和艦案,新竹地院今天判決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等三名被告無罪。根據判決,聯電股東會並未認定聯電協助和艦,已損害聯電或股東利益。因此,曹興誠及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兩人指示協助和艦既未對聯電及其股東造成損害,即與背信罪構成要件不符。

新竹地院是在下午對和艦案做出一審宣判。判決指出,對聯電和艦案是否已損害聯電公司與股東利益,由於和艦的資方代表Frank Yu已函覆同意贈送和艦的控股公司股權百分之十五,對聯電及其股東實何損害可言。

判決中也列出2005年六月十三日所舉行的聯電股東常會也於臨時動議決議通過「董事長曾於2002年六月三日的股東常會上,就聯電與和艦之友廠關係作公開說明,並於本年二月十八日及三月二十一日,分別登報公開說明聯電與和艦的關係及和艦控股公司股東贈股之事。」

判決認為,根據聯電2005年股東常會議事錄,聯電的股東會並未認定聯電協助和艦一事已損害聯電或股東的利益。因此曹興誠及宣明智指示協助和艦既未對於聯電及其股東造成損害,即與背信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聯華電子被控違法赴中國蘇州投資和艦科技,新竹地檢署2006年一月對曹興誠、宣明智及聯電轉投資的宏誠創投公司總經理鄭敦謙,依違反刑法背信罪及商業會計法提起公訴,未具體求刑。檢方今年八月間辯論庭時,追加求處曹興誠有期徒刑兩年、宣明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鄭敦謙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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