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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三日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表示,台鹽公司減資繳回並由國產局間接管的高雄縣永安鄉鹽田村土地,符合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辦理讓售,並非賤賣國有土地。
媒體報導,在高雄縣永安鄉50坪的國有地,卻以價格不到新台幣2000元售出。並有立委批評這是賤賣國產。
國產局表示,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在2000年1月14日增訂施行,2003年修正延長申請期限,立法背景,是基於台灣光復後土地總登記時,部分民眾不諳法令未申辦登記,由政府登記為國有,喪失其所有權。日據時期徵用民地,民眾被迫遷移,導致長期占用國有土地。
為體恤民情,以1946年12月31日政府完成全台灣初次戶籍設籍登記為基準日,基準日前已使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直接使用人,可在2015年1月13日前申請讓售,獲准讓售土地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可依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辦理讓售。
國產局強調,立法意旨是在以優惠讓售價格還地於民,並非賤賣國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