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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抗告駁回 高院:吳淑珍等4人無抗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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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二日電)總統陳水扁提請返還國務費案扣押證物抗告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定發回更裁,但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四名被告抗告案仍駁回。高等法院認為,本聲請案件中僅陳總統和檢察官是當事人,吳淑珍等人並非當事人,沒有抗告權。吳淑珍等人也不得再抗告。

陳總統將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資料補核定為絕對機密,向台北地院聲請返還相關證物。台北地院十月五日裁定聲請駁回,不發還相關證物。陳總統及國務機要費案被告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等人若不服,可提起抗告。

全案經陳總統等人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晚間裁定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但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等抗告部分,則抗告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原審裁定可提起抗告的人,僅限於請求案件的當事人而已,刑事訴訟法並沒有當事人以外的人也可抗告的規定,無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應無抗告權,且此項抗告權的有無是依法律規定,沒有擴張解釋的餘地,因此,無抗告權人不因裁定正本誤繕為其「可抗告」而取得抗告權。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本件是陳總統主張對本件「國務機要費單據」及「偵查中之供述等證據」等證據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即具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據此請求發還相關證據,所以,在此請求案件中,僅陳總統與檢察官是聲請案件的當事人而已,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人並非當事人,並無抗告權。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至於原審裁定正本之末雖誤繕為「…被告如不服本裁定,得依…於五日內提出抗告」,但依法律解釋,吳淑珍等人不因此取得抗告權,因此吳淑珍等人所提抗告,應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裁定駁回,且因吳淑珍等人對原裁定即無抗告權,對本件裁定,當然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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