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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見房東與房客私相約定短報租賃收入,或租賃所得稅捐由房客負擔,或要求房客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等。個人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申報租賃所得,不得以私下約定免除其申報義務。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一起案例,某地主在1995年起將土地出租給營業人使用,但營業人自2001年起逐年遞減申報其租金扣繳金額,從每年租金新台幣50多萬元逐年減為每年10餘萬元,很不尋常。
經約談營業人,雖矢口否認有短漏報所得情形,但經查證地主銀行帳戶往來情形,證實營業人實際給付租金為每年 180餘萬元,地主以為與承租人私相約定,國稅局不易察覺。此案例被查獲後,除須追繳地主所得稅,尚須依所得稅法第 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在每年 5月 1日至 5月31日止,應就實際所得填具結算申報書,自行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稅,不得以私下約定免除其申報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