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0日訊】引論:所謂盛世危言
對於中國的金融危機問題,由於胡錦濤關於金融安全的講話,再次成為官方媒體的一大議題。正然是在這個議題之下,專家們大多認為危機已經逼近,比如說,如果計算固定資產漲價的CPI已經遠遠突破6.5%,將會比目前突破心理承受力的狀況還要嚴重;再比如說,有的學者甚至提出了中國版的「休克療法」,建議人民幣幣值一步到位(在我來理解是一下子就把美元與人民幣之比弄到1:6.5的價位),凡此等等。
其實,這些核心且前沿的理論問題都不重要,是偽核心,是偽前沿。在我看來,中國的金融危機已經發生,只是不同於歐美歷史上任何經典的危機而已,比如,除物價指數高漲之外,第三產業已經守不住微利底線,就不用說股市與樓市的風險了。只不過這種危機「具有中國特色」而已,而且它進入「經典狀態」後,肯定會出現一個長達十年的「長波衰退」。即便如此,我的這些技術性判斷仍然不重要。為什麼呢?因為中國金融危機首先是一場金融道德危機,並且金融道德危機在近兩三年內已經進入峰值狀態。
第一,在官本位下,實行分級管理者「崗位工資制」本身就是「騙馬」。
「騙馬」這個詞是我們家鄉的土話。此處「騙」的本意是,向側面跨出一條腿騎上某東西(馬或自行車之類);而「騙馬」一詞的引申意思,就是說居於強勢的一方毫無廉恥地欺負弱勢一方。國有商業銀行系統的人事管理就是這樣的「騙馬」機制,中國工商銀行系統下崗員工大規模到京上訪事件就是強勢一方「騙馬」的一個後果。
國有商業銀行體系既商亦官,人事管理程序與結構是「官架子」的複製品。在管理層競爭中,誰有社會關係或者誰的政治資源更多一些,誰就可以無風險地勝出。勝出者的管理技能與學識水平基本上沒有可考量的意義。通過大量的個案調查,至少可以發現總行級別以下即從省分行到市區(鎮)辦事處四級的競爭指標(全值為100%)是如此排列的:
1、個人的地域性政治資源,比如在某一地域內是「老家舊戶」型兩代以上政治經營者的家族,最為優先。這個指標值約為40%左右,誤差率為正負5%。
通俗地說,你祖父如果在省裡當過低級幹部,你父親又在省裡作過中級職務,那麼你就比另外一個人——他父親是市級一把手的人,更具勝出優勢。餘者,依次類推。
2、在金融系統有家系淵源,包括自己的父母(長輩)乃至其他親戚關係、師長關係。這個指標值約為30%,誤差率同上。
通俗地說,你的父母任何一方若在銀行工作過較長時間,或許你的家族在某局域的金融系統有基礎性親戚網絡,那麼你就比「學生分配」進來者有更好的勝算把握。河北邯鄲農行金庫大案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們基本上都是靠這個模式「競爭上崗」的幹部。
3、學歷(位)指標值約為20%,沒有誤差,但是基本上沒法區別軟硬學歷(位)。比方說系統內院校即管干院校與社會院校的學歷,本身是有「含金量」區別的,即前者偏低、後者偏高,但是在教育產品粗製濫造的情況下,已經沒有區分意義。
4、管理技能,指標值約為10%,沒有誤差,因為銀行工作沒有什麼創造性可言,一切按上級文件辦理,是「有個腦袋就辦」的差事。
以上四項指標基本上勾劃出國有銀行系統的管理者「崗位工資制」的生產流程,換言之,國有銀行體系的管理模式是比政府腐敗更「騙馬」的東西。並且,政府隨時可會面臨民眾的維權壓力,而銀行內部的人事流程則鮮為外人所知。
第二,「口頭銀行」佔據法律優勢,導致嚴重的信貸人權問題。
按銀行法規定,任何個人與機構無權強迫銀行貸款,但按民商法類法律如《合同法》之精神,雙方是平等的分利關係。之於個案,要受特殊法調節無疑,但是銀行與客戶之間「口頭協議」導致的不履約(議)後果,往往要由資金需求方承擔。比方說,銀行口頭說的「你(公司)先還了某筆貸款,日後我(銀行)再放給你」——它大多是在銀行接受宏觀調控指令下而採取的「壓縮信貸規模」的做法,結果呢,銀行由於本身管理(特別是特殊利益關係「安排」)原因,往往是對信用程度相對好的公司採取不守諾的策略。
如果一個依靠緊運行結構的企業遭受「口頭銀行」的違約,它將沒有任何辦法,因為「口頭協議」不成其為法律依據。結果是,要麼你到民間去搞高息借貸,要麼自甘於資金鏈條崩斷。尤其對那些不願付出高額尋租費用的企業,更是如此。
我受朋友委託作過一個具有國際品牌的零售商業帝國崩潰的案例分析,鑑於我與朋友間的約定,在他那裡沒公佈前我暫時不披露細節。等他的雜誌正式刊出全文後,我再向大家通報。但是,我要說的是,因資金鏈條崩斷而產生了刑事案件,在辯護中如何取得銀行責任的證據仍然是一項法律空白。
這樣分析,有「替富人說話」的嫌疑,不過,我倒希望通過一個具體案例來公開銀行違背口頭協議時的信貸資產質量,特別是被「壓縮信貸規模」的企業在所有同類企業中的信用等級排序狀況以及全部貸款的風險程度。因為我們不能認可銀行搞「把胖子扔下飛機」的霸王式潛規則,所以要為那些遭受信貸打擊的富人和企業說話,也為那些企業員工的生存狀況說話。
在以上意義上講,這也是信貸人權的構成部分。
第三,中國保險業處於放任自流的狀態,內部黑洞叢生。
中共紀檢部門查處過如劉金寶、王雪冰那樣的銀行大案,但是尚未揭出一件保險大案。這很不正常。中國保監會是一個得了「眼病」的機構,它只肩負所謂的民族道義,「抵禦」外資對中國保險業的介入,卻從來不想看一眼保險業黑洞叢叢的爛帳:它們保費收入的去向及投資收益的分配,它們的賠付程序是否合理——特別是人壽保險幾乎無一例外地是欺詐所有投保人,保監會幾乎不置一詞。
我相信,人壽保險從業者99%的人不知道美國1853年的《賴特法》。《賴特法》的本質說明,一個保險業蓬勃發展的社會所需要的首先不是保險法法條本身,而是一套關於監督機制的立法。中國政府固然可以用雄厚的財政資金支撐發生崩潰時的保險業,但保險業險惡的圈(詐)錢行為已經成為中國金融道德缺失的一大標本。比如,一項花三百塊錢可治好的疾病,投保者要「按程序」花上八百塊錢,到理賠時扣去雜七雜八的「不合理」部分,只能拿到二百八十塊錢的賠償。結果呢,這個投保者比不投保的人多負擔了二百二十塊錢的治療成本。
在一些受害者眼中,人壽保險這種條款欺詐比傳銷欺詐還要缺德!
這不是筆者的義憤,因為這個現象已經受到了負責任媒體的關注,如《南風窗》十月(上)號,就以《重大疾病險爭議未斷》為題報導了雲南昆明平安保險公司欺詐投保者李光輝的案例以及中國人壽雲南分公司欺詐投保者董宏思的案例。
結語:金融民主何時出現
中國需要金融民主,因為我們不僅需要中國版的《賴特法》,還更需要信貸人權,需要金融業的「吏治民主」。政治民主固然重要,缺之不可,但「民主分支」也亟待建立,比方說,如何用社會招考試(如公務員考試)的方法取代銀行內部的「騙馬」規則;又比方說,用什麼樣的立法來確認「口頭銀行」責任,凡此等等。
一場金融危機可能摧垮一屆政府,但是一場金融道德危機卻能導致社會崩潰。換言之,金融危機在更大程度上是整個社會道德危機爆炸的引信。正像沒有民主就沒有環境保護一樣,沒有民主就不會有金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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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5日(中秋節)好朋友茶話,「即席演講」;10月2日整理成文字,6日晨定稿於綿逸書房.
──原載《民主中國》(//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