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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給付佣金超過銷售額5% 可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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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日電)一家公司在取得授權後,大量生產印製有王建民投球英姿商品,並透過紐約代理商在美國銷售,其付給代理商佣金是否可列費用?國稅局表示,如依規定提供雙方代理契約、支付佣金等證明資料,並就給付超過銷售額5%佣金部分,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經查核屬實,就可認列公司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對代理商或代銷商,因居間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產品或服務,而給付報酬。

國稅局指出,如果甲公司付給乙代理商佣金,能夠提供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所規定的雙方代理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支付佣金等證明資料,並就給付超過銷售額5%佣金部分,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經國稅局查核屬實時,就可認列為甲公司費用。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除須有支付佣金事實外,尚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與其業務有關,若無居間仲介事實,即使形式上具備合約書、結匯支出證明等,仍無法被認定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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