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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用語中國改台灣 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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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林俊宏、劉志原/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初審民法總則編等修正草案,草案將現行條文的「中國」用語,改以「台灣」取代,朝野立委均無異議通過;其餘有關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等,擇日再審。

法務部表示,基於行政院正名政策,所以在主管的民事、刑法及行政法部分,針對法條內容出現「中國」兩字進行研議修訂,結果發現,只有在民法總則及施行法則的第十二條及十三條,出現三次中國字眼。

司委會審查司法院及行政院所提之民法總則編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修正草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草案,主要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並另訂「輔助宣告」,以增加彈性處理禁治產人的權益。

其中,現行民法總則編第二十二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中,均有「中國」之用語,修正草案將條文一律改為「台灣」;草案說明指出,改為「台灣」,以與現行法制體例的用語配合,包括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均已使用「台灣」。

審查會通過上述三個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均無意見。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認為,一般法律用語多用「台灣」或「中華民國」,相關的文字調整是為了配合體例,無去中國化的問題。

至於「禁治產」之名稱改為「監護」,則引發討論,有立委質疑更名是否有必要,也有立委不解「輔助宣告」之效力範圍,相關條文均保留,擇日再審。

民法親屬編部分,若父母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審查會通過增訂「以書面」為之,以求慎重。

遺產改限定繼承 儘速修正

此外,有關遺產繼承問題,多位立委主張修法捨棄當然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以免再發生繼承人無端背負債務的情形。法務部次長蔡茂盛表示,已著手研議,將儘速提出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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