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 烏魯木齊數百村民就南湖集團非法侵佔土地案生活無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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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9日訊】新疆烏魯水齊市水磨溝區七道灣鄉南大湖村四組(原長青四隊)位於市區內,市政府和區政府機關均建於此。村民由維、漢、回三個民族120餘戶450餘名村民組成。1981年村民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土地承包,擁有集體土地1333.62畝,其中1126.92畝土地已被冶占林為首的新疆南湖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非法侵佔。同時冶占林以非法出賣集體耕地一夜黎富被冠於全國勞動模範、優秀農民企業家、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稱謂。而失去土地的四組村民至今還有98%的人欠著銀行的貸款無法償還,國家、集體、村民的利益均遭嚴重侵害,更讓人氣憤的是,不但這種違法行為至今沒有停止,更加瘋狂、猖獗。

一、土地被非法侵害的情況:

1、1992年10月27日以冶占林為廠長的鄉鎮集體企業、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向上級領導七道灣鄉政府承了一份報告,要求對南大湖村四組1000多畝土地資源進行開發,要求將南大湖村四組連人帶地併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

2、1992年11月2日七道灣鄉政府鄉政發(1992)19號文件對上述報告給予批復,同意將南大湖村四組連人帶地併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同時要求對四組的土地進行有效的開發利用,不得隨意轉賣。

3、1993年3月4日由南大湖村四組的李學智和南大湖村二組、南大湖村委會楊自清,七道灣鄉政府張和先以及烏魯木齊縣土地局共同與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簽署了地界調整《協議書》。該協議同時約定:南大湖村四組併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後,四組的430人由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進行安置與該廠職工同等對待。

4、1993年3月12日,烏魯木齊縣土地管理局縣土字(1993)19號文件對新疆石油管道配件廠開發南大湖村四組1333.62畝,(合88.928公頃,法律規定開發35公頃以上的土地要經國務院批)土地,從批准之日起土地性質不變,仍屬集體所。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只有開發建設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同時批復南大湖村四組連人帶地併入新疆第一管道配件廠後,要解決好人員生活、生產問題。

5、1993年3月26日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和烏魯木齊縣土地管理局聯合給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頒發了1333.62畝的字跡、內容完全一致,封皮不同的兩份土地證,一份是《集體土地所有證》,一份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A、上述五項事實情況,南太湖村四組所有村民一概不知,是2005年9月9日鐵路法院工作人員的陪同下才從城建檔案館獲悉的。李學智不是四組的負責人,當時只是在四組收水電費的,他根本就無權代表四組的村民。對於南大湖村四組要被併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和要簽署各種協議書的事宜自始至終沒有召開過村民大會。

B、四組的1333.62畝土地就這樣不知不覺的被進入了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而四組的人卻不像批復和報告中所說的:「連人帶地」進場,除冶占林及其家人以及李學智等人,90%的村民都未進入該廠。也就是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拿走了四組的地不要四組的人。

6。冶占林所謂的「以廠帶隊,以工促農、搞經濟開發建設」主要以炒房產、賣地皮為主。據不完全統計,冶占林已陸續將550餘畝土地分別賣給239家企業單位和私人供其佔有、使用、受益。另外,冶占林將部份土地給自己的家人、親戚、同黨及所有企業高層人員修建高檔別墅、豪華門面樓房,和大量換取進口高級轎車供他們享用。更可惡的是冶占林為了走私進口轎車、當官、鋪路子,將大量集體土地直接送於新疆海關和政府部門官員。事後當村民們向冶占林要點補償時,冶占林不但不給,還狡辯說:「我沒拿你們的土地,是政府拿的,我不認識你們,你們何事找政府去。不然,你們去把樓全炸掉吧」等等。於是村民曾多次找鄉政府和縣政府都不了了事。

二、集體資產被私分的情況:

1、1992年10月至1993年3月,冶占林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的名義佔有了南大湖四組1333.62畝土地後,又成立了新疆南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烏魯術齊特種鋼鑄造廠、南湖農工商開發有限公司、新疆南湖實業有限公司等十幾家企業,法定代表人均是冶占林。

2、1995年初,冶占林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的名義申請擬成立「新疆南湖企業集團」。1995年3月8日,烏魯木齊縣七道灣鄉政府政發(1995)7號文件經復同意將掛靠及使用「新疆南湖企業」名稱的23家獨立企業聯合成立企業集團,批複寫到「新疆南湖企業集團為集體所有制性質,隸屬七道灣鄉政府」。1995年3月12日,烏魯木齊鄉鎮企業局縣鄉企發(1995)009號文件批准成立「新疆南湖企業集團」內容同上。1995年4月3日,烏魯木齊市農業委員會市農字(1995)053號文件批准成立「新疆南湖食業集團」內容同上。1995年7月20日,新疆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新體改(1995)022號文件同意成立組建新疆南湖企業集團的批復。同意以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為核心企業,聯合新疆南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烏魯木齊特種鋼鑄造廠、新疆南湖實業有限公司等十幾家企業組建的「新疆南湖企業集團」同時指出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短期內難以進行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不能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進行集團公司註冊登記。故第一步可先註冊登記新疆南湖企業集團,第二步《按公司法》要求,對石油管道配件進行公司制改組。

3、冶占林沒有按照新疆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新體改(1995)022號文件規定執行,在「新疆南湖企業集團」設立登記時,直接將母公司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的名稱寫成「新疆南湖石油管道配件製造(集團)有限公司」,在對集體性質的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的資產未進行評估、未進行產權界定的情況下,將集體性質的企業變成了有限公司,其中有一筆將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的24.7畝集體土地評估為704.47萬元作為入股資本投進了新疆南湖石油管道配件製造(集團)有限公司變成了私有資產。原來批准的是集體性質的「新疆南湖企業集團」可是在工商部門註冊的是該集團決策機構為集團管委會。管委會主任是冶占林。管委會委員仍是占股東優勢的三個弟弟和妹夫、表弟、情婦等。

4、2002年9月28日,冶占林又將新疆石油管道配件(集團)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新疆南湖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同時又將南大湖村四組751283.76m2土地合為1126.92畝土地作為「新疆南湖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進行驗資註冊,註冊資金為1.05億元,同時又將1.05億元的註冊資金全部量化到44個人和300個職工組成的持股會,其中44人中的冶占林占3457.4148萬元資金、冶占軍占210萬元資金、冶占彪占210萬元資金、冶占彬占70萬元資金、妹夫馬豪山占83萬元資金、表弟擺銀友占60萬元資金、情婦劉卉占301萬元資金,李學智占63.23萬元資金,從此可以看出新疆南湖食業集團」是一個典型的、以冶占林為首的家族企業,商大湖村四組村民歷代用汗水辛辛苦苦耕耘來的1126.92畝土地又這樣被他們私分了。

5、今昔對比,眾所周知,縣、鄉兩級政府為追求政績,所搞「以廠帶隊,以工促農」的形象工程,不但使我們南大湖四組所有農民沒脫貧致富,反而過早的失去了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企業內部上下領導和政府部門個別領導乘機橫發土地財,一夜暴富,住高樓別墅,坐進口轎車,過著花天酒地、吃喝嫖賭的上流生活。而我們村民無地、無業、無股份、無社保,大多數靠外出打工維生,還有部份村民孩子上不起學,靠撿破爛度日,有部份村民至今還住著上世紀60年代的危房。自從我們失去土地十四年來,雖然距離市政府、區政府、縣政府和鄉政府只有咫尺之見,但我們從未見到任何政府部門領導的關心和支持,更沒有得到任何方面的補償。今天,七道灣鄉政府和烏魯木齊縣政府勾結冶占林與國家憲法和法律背道而馳的這一違規操作和水區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的縱容包庇、瀆職失職、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縱使冶占林為首的南湖集團明目張膽私分集體資產的違法行為,不但給我們四隊450餘農民在經濟、生活上造成了無可估量的重大損失和不公平的犧牲,而且,給我們三個民族在心靈上、精神上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和創傷。這一系列做法於情、於理、於法使我們所有農民都無法接受和容忍。

三、十四年維權路是一部辛酸史、血淚史。

1、冶占林從93年開始到今天為止,都以貫用的卑鄙手段,上謅貧官污吏、下欺村民百姓,以哄騙或武力、暴力等手段,專門選擇夜間或雙休日或七天長假時間動用大型機械毀地、毀田、毀林、毀渠道進行搶奪土地,但村民們憤怒的漫罵和奮力的阻擋都無濟於事。於是,我們全體村民以各種方式多次上訪了新疆自治區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和職能部門。尤其是2004年,農民多次反覆的要求市政府部門出面為村民們解決此事,不但所有的上訪材料都如石沉大海,查無音訊,而且水區政府和市政府領導、包括賽福景秘書長他們都說:「冶占林我們管不了,南湖集團是私有企業,你們最好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此事」等等。七道灣鄉黨委書記劉建新還親筆寫了「冶占林我們管不了」的手條。隨後,冶占林當著全四組男女老少的面用最下流的話辱罵村民。還狂妄的說:「你們把我告到聯合國我也不怕」等等。村民們真正的體驗到了無形的鄙視和重重阻力,從此,村民們絕望了,完全失去了對上訪人民政府的信心,但是在絕望中村民們始終沒有忘記法律的武器。幾經周折,參閱有關法規和資料,詳細調查取證,到處諮詢各大律師。最終,全體村民同心協力、團結一致、毅然、決然的踏上了法律的維權之路,決議要與南湖集團打一場「血與淚」的持久戰。

然而,當村民們一起訴到新疆高級法院時(2004年7月),冶占林就180度的大轉彎,不擇手段的一邊拉攏民心,給十二年來從未管過的村民又要給錢、又要給工作、又要給老人買養老統籌。一邊又對外大力宣揚說:「市政府裡有我的人呢!」「我經常和高院的人一塊吃飯、打麻將」,「市政府都是我的人,你們告到哪裏也沒有用」等等。於是我們村民就向市內各級政府和人大部門都打過招呼,請政府部門不要干予村民打官司。當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後,冶占林就勾結水區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隨時隨地到處亂抓人、亂提審,害的全隊村民男女老少寒冬臘月、白天黑夜的到處躲藏。隨後,冶占林又是登報紙,又是發通告,以借給老人們買養老金為名,騙取了55位老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未經全四組任何村民同意,在市政府和市公安局部門的批准下,企圖將我們南大湖村四組所有的農業人口全部轉成城市居民戶口。請問冶占林到底給他們給了多少錢,致使他們這樣膽大妄為,冶占林到底有多大的後台,致使今天任何政府這麼多部門的人為他開拓、包庇。難道說政府及職能部門今天為冶占林私有公司所做的一切不是一種配合和默契嗎?今天市政府、水區政府為我們老百姓這樣層層設立障礙,不但沒有削弱我們村民起訴的信心,反而更加激勵了我們上訴的意志,堅定了我們勝訴的決心。

我們的案件自2005年元月12日立案起,在鐵路中級法院的大力支持和村民訴訟代表的多方努力下,又經過了長達45天的大量的調查取證後,鐵路中級法院認為此案件是新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一起大案、案情複雜、案件訴訟標的也是最高的3.38億元。法院為了慎重起見,曾於3月7號專門舉行了庭前原、被告雙方證據交換。我們原告方訴訟代理人(律師)出示了二十餘組上百份證據以及圖紙、照片等,而被告方南湖集團代表人自始至終只拿出來了幾張與本案無關聯的政府文件和批復。

之後,450多村民都非常關注自己的案情,都按捺不住自己的情緒,迫切希望早一天開庭,早一天知道判決的結果,最終在全體村民和訴訟代表的多次迫切要求下,終於於20054月9日在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親任審判長共五人組成的合議庭公開審理此案。大法庭內座無虛席,市電視台、廣播電台和各大報社的新聞媒體都參加了旁聽。

從法庭調令到雙方舉證、質證、到最後雙方代理人的三輪辯淪止,我們村民發現:認定了1993年3月16日——同年、同月、同日,字跡和內容完全相同,封面不同的兩個假證件,即: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而這兩個證的備註欄裡都明確的寫著,此證與4856——29549號1:2千地形圖合用時有效。但我們村民和授權律師在長達8個月的調查取證中始終沒有發現任何有關圖紙。從我們所申請法院在城建檔案館以及其它有關部門所提取的所有證據中也沒有發現這個圖紙,況且被告方始終也沒有拿出這個圖紙。然而,就因為這一原因,足以證明這兩個證件是無效的。正因為這兩個無效的假證件致使我們黨和人民政府被矇騙了整整12年,也給國家、集體、農民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更使我們四組村民遭受了12年之久的苦難和污辱。

在此關鍵時期,村民們憑著自己的直覺,都非常敏感,聽到冶占林平平時瘋言瘋語很不放心,害怕政府部門干涉法院審判。村民們就去把自己的疑慮和想法說給了法院張院長。張院長毫無猶豫的說:「我們鐵路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下設在鐵道部下屬全國各地的特殊的專門法院,自治區政府管不了我,烏魯木齊市政府也管不了我,你們放心好了」等。

憲法規定:「行政是不能干預法律的」。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明文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然而,市、區兩級政府的各職能部門無視法律,濫用職權,竟然在本案訴訟期間給南湖集團公司大批、特批林木採伐手續,使得南湖集團公司在2005年5月12日動用大型機械將大片的北方特種寒星林20餘畝)全部推毀,當村民們去阻攔時,竟被南
湖集團僱用的黑社會勢力打傷了我們許多村民。

現在冶占林竟連外環路以北剩餘的百餘畝土地也不放過,毀渠、斷水不讓村比耕種。從6月17日起,水區區長杜春光親自護駕,隔三差五帶著批條,威脅村民要強行動工。

每當這種事情發生時我們代表就去找法院張院長,他卻說「這不是我的權力之內的事,我管不了」等。

我們的案件到7月11日止,依照法律規定,一審判決的審限(六個月)已到,法院院長不但不定期宣判,而且是猶柔寡斷,顯得非常為難樣子,他又說:「現在政府在干涉,我有甚麼辦法,如果有一天我們鐵路法院改制了,我還想在地方政府混一口飯吃呢」等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在村民最艱難的時刻,水區區長杜春光,棄法律於不顧,在法院一審未做出判決之際,也未下發任何徵收、徵用集體土地的通告的情況下,為搞政府的「業績工程”,不顧百姓死活在光天化日之下,動用警車40餘輛,公安民警、刑警、國保大隊、防暴隊員180餘名強佔四隊集體土地13.6畝,並將前來阻攔的四隊村民,不論男女老少一頓拳打腳踢,致使心臟病患者和部份老人當場昏迷,甚至連懷胎四月的孕婦也慘遭毒打。隨後他們將十四名無辜的村民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罪名進行15天的行政拘留。

鐵路法院原定5月8日宣判,但是一直到2005年7月i2日法院只下了一個裁定,稱本案土地須確權(村民找到烏魯木齊市國土資源局,曼孜蘭局長多次對村民講,土地就是四組村民的,不需要確權),故駁回原告的起訴。南大湖村四組接到裁定後,立即向新疆高級法院提起上訴,辦案法官司馬義也一直講土地就是你們四隊農民的,不需要確權。南大湖村四組同時又向烏魯木齊市政府提出申請,烏魯木齊市政府以超過行政復議期限為由,於2005年8月6日下發了《不予受理決定書》,對此村民又依法向烏市水磨溝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的《集體土地所有證》,但是烏市水磨溝區法院在無
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就是不給立案。

此前,冶占林一直也宣場說:「市政府裡有我的人呢!一審判決我們是贏的,他們永遠也打不贏這場官司”等。冶占林今天是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如果現在冶占林所說的結果和法院最後所下的判決結果是一致的話,此案最終的判決不正是被告方冶占林自己的裁決嗎?這樣的做法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嗎?

2005年9月20日,水區政府又勾結冶占林將10畝土地賣給達阪城政府.蓋幹部住宅樓,村民不讓,他們就以每人每天100元僱用保安、毆打、抓捕村氏。10月4日南湖集團領導親自帶領鏟車填埋村民的蔬菜地,當村民看到被建築垃圾填埋的菜地時都痛心的哭了。

2006年4月28日杜春光又帶公安局100餘人在農民地里拉起警戒線,將闖越警戒線的7名村名毆打後拘留10天。從此公安派出所的民警有事沒事就找村民的茬,對村民代表和較關心村集體事的村民實行24小時監控,給村民大門上打標記。傳訊、抓捕、拘留是他們的家常便飯,共計抓捕村民46人次。村民質問民警為什麼抓人?他們說:「是水區政府讓抓的,我們也不知道!」請問,南湖四隊的村民觸犯了我國的哪條法律?難道善良的村民為了保護自己的耕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的這種舉止,也要遭受和刑事犯罪份子一樣的處分嗎?

十四年來,村民上訪政府的路沒走通,他們都說冶占林現在是私有企業,我們管不了,村民走民事訴訟是政府官員們指的路,法院卻說:「你們把路走錯了,你們是買醬油的,怎麼到我賣醋的店來了,我這裡只有醋。你們應該先土地確權後再走行政訴訟」等。就這樣,他們將村民由民事訴訟推向行政訴訟,但他們又想方設法阻止村民走這條路。現在水區政府又成立工作組和村民進行協調解談判,但以杜春光為首的水區工作組根本就沒有真心解決村民的問題,而是採取一系列的恐嚇和壓迫(抓捕)等手段。

1、2007年4月6日,杜春光(水區政府區長、常委)拍桌子對村民代表說:「你們就是嘴太硬,中國過去就嘴硬,結果被8個國家聯合制服了,劉胡蘭、薩達姆是怎麼死的?他們就是你們的下場」以此威肋、恐嚇村民。

2、2007年6月25日,水區克拉瑪依區長在和同事說話時說:「土地不能給農民,給了我們水區上萬人怎麼活?」

3、2007年6月27日,當村民看到藍天市場動工修建時,找到水磨溝區依瑪小區長反映情況時,他卻說:「藍天市場挖了就挖了,能咋樣?」

自治區黨委、政法委、人大、國土資源等部門:

我們南大湖四隊全體村民為了本地區各民族間的團結與信任,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與繁榮。以「以廠帶隊,共同發展」十二年來所遺留、存在的一些問題為重心,結合四組村民目前的生活狀況與形式。鄭重的向你們提出幾個疑問和幾點要求:

1、我國憲法第十條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都明文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事實證明,我們南大湖村四組450餘村民自始至終手中持著表明農民身份的身份證。而且所有村民手中的承包土地證是在1995年10月才到期的。那麼,縣土地管理局為什麼在1993年3月16日要將本屬四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歸鄉鎮企業所有呢?為什麼要給新疆笫一石油管理配件廠發放土地證呢?是應用我國哪一條法律?

2、為什麼新疆第一石油管理配件廠能擁有同年、同月、同日字跡和內容完全相同封面不同的兩個證件呢?即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3、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明文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到農用地轉為建設土地的,應由國務院批准。第45條規定,徵收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現在證據表明「集體土地所有證」中所標的面積是1333.62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中所標的面積也是1333.62畝。那麼,為什麼一個縣土地局就有一次性審批建設用地1333.62畝耕地的權力?而這1333.62畝土地都正是我們四組農民當年正在耕種的蔬菜地(責任田)。

4、既然這兩個證件所標四至範圍都是屬集體所有土地,而南湖集團是私有企業,今天根本就沒有上述兩個土地證所標四至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證書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為甚麼南湖集團能在這塊土地上無休止的佔有、使用、受益、處分呢?為什麼南湖集團有權向外單位和私人大量賣地皮呢?為什麼職能部門還要給所有佔地單位和私人辦理相關手續呢?

5、南湖集團公司與新疆笫一石油管道配件廠,一個是私有企業,一個是集體企業,它們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個企業,而管道配件廠早己不存在了,原、被告雙方代理人都在法庭承認了這個事實。那麼市政府在徵收新疆魏氏保健品廠時,為什麼在2005年3月29日要下發《關於徵收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集體土地的通告》難道正如市國土局耕地保護處趙處長所說:主要因為南湖集團公司今天手裡有一份佔地面積133.62畝的「集體土地所有證」的原因嗎?下發給早已不存在的新疆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有啥用?

6、如果是這樣,經查實新疆南湖農工商公司是由9個自然人股東每人出資一萬元和以第一石油管道配件廠的51萬元現金作投資,合計只有60萬元的註冊資金成立的南湖農工商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仍然是冶占林。該公司名下根本沒有土地,但冶占林卻利用該公司名義隨意處置、倒賣南大湖四隊的土地。(他的這種做法完全是為了掩蓋其違法行為):那麼,市政府在修建外環路佔用四組耕地時,為什麼在2002年5月12日要下發關於徵收南湖農工商集團公司集體土地的通告呢?難道也是因為南湖農工商集團公司手裡也有一份插33.62畝的「集體土地所有證」的原因嗎?市政府這樣反手合手的目的何在?那麼徵用這兩宗耕
地的土地補償金哪去了?

7、1999年政府擴建克拉瑪依東路時,佔用了我們四組30餘畝耕地,為什麼我們村比始終沒有看到政府徵收、徵用的通告?所徵用土地的補償金又到哪裏去了?

8、今天我們的案件經過法庭審理,案情已清清楚楚,誰是誰非已明明白白,為什麼法院要超越審判期限?為什麼市委領導要干涉審判?要插手這個案件?執法者犯法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一種玷污

我們國家的政策正在不斷地向法制化推進,國家主要領導人三令五審的指示:不論摘什麼樣的經濟開發和建設都要以人為本,要確保農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解決「三農」問題仍然是政府的工作重心,重中之重。

就這些問題,我們曾向自治區政法委和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都反映過好多次,包括2005年1月12日從國土資源部帶回來的信,他們都說在查。為什麼我們老百姓始終看不到調查的結果呢?反而使我們老百姓看到的卻是南湖集團日益猖獗,更加瘋狂的侵害農民權益的事實。

今天,市、區兩級政府領導蠻不講理,一意孤行,以身試法干涉審判、勾結法院下裁定,企圖拖垮我們弱勢群體。請問:法律的尊嚴在何處?公平、公正在何處?老百姓今後還怎麼活。

雖然,我們是農民,但我們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我們多少還是有一點法律意識的。我們始終認為真理只有一條:土地永遠是農民的。我們南大湖四組善良而守本份的農民最終是相信黨中央、國務院和政府領導的,是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永遠是公平、公正的!可是像烏魯木齊縣七道灣鄉鄉長劉建新、水區政府和市政府等部門領導濫用職權、瀆職失職、官商勾結、縱容包庇冶占林等團伙的違法行為,不但損害了我們450餘村民的利益。也損害了國家的形象,更損害了我們黨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地位和威信。

最後,我們南大湖村四組全體村民,真誠懇求,迫切希望自治區黨委、政法委、人大等部門領導在百忙之中伸出正義之手,喚起法律尊嚴,儘快派遣工作組深入群眾、詳細嚴查此案,拯救百姓於水深火熱之中。

我們的要求:

1、我們要求將集體資產還給村民,制止行政干預,依法懲處非法侵佔集體土地的違法分子。

2、要求將冶占林非法侵佔的1126.92畝土地中剩餘部份立即歸還我們四組村民。

3、以撤村建居的方式來解決剩餘土地問題,確認剩餘土地的畝數,進行清算,將屬於村民的民主權力還給村民,成立村民自己的公司。

4、請求領導對村民的合理合法請求予以關注,同時要求保障村民反映情況的權力,反對非法制止、侵犯人權的粗暴行為。

故請求領導審時度勢,保障和諧,同時我們當決不放棄自己的主張,為爭取合法權益,一直奮鬥到底!

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七道灣鄉四組全體村民簽字
2007年6月27曰(//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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