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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MOD主要資費89元 訂新規範後實施

【大紀元10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八日電)中華電信MOD資費方案主要資費定為每個月新台幣八十九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已經大致同意,不過,NCC認為第一類電信事業主導業者的中華電信增加多媒體傳輸新型態服務的營業行為,有必要訂定新的行為規範,待納入其相關服務營業規章等相關規定後,才予核定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天召開第二百零二次委員會議,審議中華電信的MOD資費方案時,通過「中華電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營運之行為準則建議」草案,請中華電信據以微調其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營業規章、服務契約條款與內容說明後,NCC才會核定實施。

NCC副主任委員兼發言人石世豪下午在記者會說,MOD服務營運的行為準則建議有四大原則,包括不得直接或委託經營頻道、開放接取服務、消費者保護、與營運商的權利義務關係,中華電信必須全盤接受並化為其相關營運規章等相關規定的內容。

在不得直接或委託經營頻道方面,用戶繳交平台服務費,中華電信除未加密或鎖碼的無線電視頻道及無廣告也不收取授權費的非商業頻道外,不得有提供免費頻道行為;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許可或執照者為限,另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僅得為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上的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無執照者的內容以隨選式內容管理。

石世豪說,符合前述條件的無線電視頻道有十六個,包括五家無線電視台的普通台一台與數位電視台兩台,由於公視數位台只有一台,合計十四台,加上客家電視台與原住民電視台;所謂非商業定義即指不廣告與不收授權費。

開放接取服務方面,石世豪說,中華電信應依電信法第十六條與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一合理期間內完成傳輸平臺互連的通用介面模式規範,以滿足其他業者的介接需求;在技術可行時,中華電信不得拒絕Cable Modem用戶經由網際網路提供服務。

消費者保護方面,石世豪表示,用戶個人資料的取得,必須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例如營運商要求中華電信提供用戶資料時也一樣,中華電信必須依法或事先取得用戶同意;用戶與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發生帳務爭議且拒絕繳納時,中華電信應可比照付費語音資訊服務模式,在無法迅速有效確立其責任歸屬時,有權採取等量減價方式,先行簽減費用。

與營運商的權利義務關係方面,石世豪說,中華電信只能做商業談判,即要求頻道營運商提供必要的營運計畫書內容,不能挑選節目;中華電信自己安排頻道時,應訂定合理、公平可行的頻道編排次序原則,否則須由別人安排頻道;針對個別頻道的上、下架等,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可差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