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應考資格修正 民國101年適用
【大紀元10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八日電)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修正應考資格,以精進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制度。
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表示,為強化不動產估價師的核心能力,並使應考資格修正有過渡期,民國一百零一年起,應考資格修正為:一、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及不動產估價實務兩學科,及不動產法、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不動產經濟等四個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六科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是指其所開設必修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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