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銀案大爛帳 六人被判刑
【大紀元10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中興銀行弊案起始於八十七年,當年7月台鳳股價崩盤,台鳳集團負責人黃宗宏在擔保品不足,須清償丙種墊款的背景下,同年底,用士林官邸重劃區部分土地作擔保,以大量人頭戶、財務不穩公司,向中興銀行辦理抵押借款,最後被法院認定與王玉雲等人掏空中興銀七十多億。
每當黃宗宏有資金需求,就與時任中興銀董事長王玉雲、總經理王宣仁連絡,王宣仁再指示天母分行經理吳碧雲、蘆洲分行經理李東興配合,甚至「立即貸」(當天申請,當天撥款 ),有時甚至未完成相關徵信手續。
最誇張的一次,八十九年3月20日中興銀貸款給黃宗宏三億五千萬元,王宣仁為了「搬錢」給黃宗宏,竟要求汐止、永吉等四家分行,延後關閉金庫,就為了提出鉅款交到黃的手上。
二審高等法院於今年4月26日宣判,認為中興銀行違法放貸,儼然已成為黃宗宏、台鳳集團所屬的「資金調度金庫」,認定未還貸款共七十多億元。法院考量王玉雲等人影響金融、社會重大,並轉嫁全民負擔犯罪結果,依背信罪將王玉雲判處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另犯有背信、侵占罪的黃宗宏,共判處徒刑八年半,褫奪公權四年,罰金新台幣三億元。
另同案被告王宣仁遭判刑六年八個月,褫奪公權五年,吳碧雲與台鳳協理陳明義,皆徒刑四年,李東興徒刑三年,而吳、陳與李三人皆褫奪公權兩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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