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支票受退人死亡 可更改受退人
【大紀元10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後,如受退稅人死亡,可申請更改受款人以辦理退稅支票兌領。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退稅支票受退稅人死亡,繼承人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時,除退稅金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完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上者,應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名義變更。
另外,國稅局指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採用憑單退稅案件,兌領有效期限已在9月29日到期,有小部分受退稅人尚未提出兌領,未兌領的受退稅人可持退稅憑單儘速向申報時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所申請兌領期限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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