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諾貝爾和平獎的迷思
【大紀元10月12日報導】(中央社奧斯陸十二日美聯電)像諾貝爾和平獎這樣深受大眾關注的獎項,勢必圍繞著神秘、迷思與誤解。
諾貝爾委員會秘書倫德斯塔歸納出大眾對和平獎的普遍誤解:
─迷思:委員會會宣布候選人入圍名單。
委員會不會公佈候選人人名單,五十年如一日。
─迷思:為候選人宣傳可能左右委員會。
此舉可能對極超然、不想表現出受公眾壓力影響的委員會造成反效果。
─迷思:獎項宣布前都可提名候選人。
提名在得主揭曉前八個月結束,提名截止日嚴格定在二月一日。
─迷思:任何人都可提名個人或組織角逐和平獎。
諾貝爾獎提名規則有明確規定提名人的資格。二零零三年提名資格稍有放寬,現在可擔任提名人包括過去的桂冠得主,委員會的現任和前任成員及他們的職員,國家政府與議會成員,大學法律系、神學系、社會科學、歷史與哲學教授,和平研究與外國事務組織領導人,國際法庭成員等。
─迷思:若得主未符合獎項標準,獎座可能撤銷。
諾貝爾獎沒有撤銷獎項的規定,委員會說,獎項頒給宣布前的努力成果。
─迷思:獎項可頒給過世者。
諾貝爾獎僅有一次在得獎者死後頒發。一九六一年,聯合國前任秘書長哈瑪紹在非洲因空難過世後,獲頒和平獎。一九七四年,頒獎規定修正為不得頒發給死者。
─迷思:和平獎僅頒發給從事和平、人權與民主工作,被證明成功者。
和平獎得獎者較常頒發給正處於關鍵時刻者,用以鼓勵得獎者度過難關。
─迷思:和平獎在瑞典斯德哥爾摩頒發。
和平獎依創辦人諾貝爾遺囑規定,在挪威首都奧斯陸頒獎,其他五個獎項才在斯德哥爾摩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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