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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部擬修公司法 增列經理人當然解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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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一日電)經濟部今天向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經濟及能源政策小組報告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依經濟部的修法計畫,將增訂未來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為董、監事,經理人犯詐欺、背信、侵占或金融相關法律的罪,經一審或二審判決一年以上刑責就當然解職的規定。

草案規定,為強化公司治理,公司經理人於任職期間,因職務犯刑法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銀行法、農業金融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經第一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者,當然解任。

草案並規定,為加強監督機制,公司記名股東人數五百人以上,且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的公司,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強制公開發行。

草案新增條文,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的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超過五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的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超過五年未獲法院裁定為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

此外,經濟部表示,由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不公開,若允許私募公司債,易生弊端,且證券交易法已有私募有價證券的規定,應在證交法統籌規定較周延,並可避免公司採私募方式,規避證券主管機關監督,公司法修正時,將刪除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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