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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中市後年起調漲

【大紀元10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市一日電)台中市政府今天在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台中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並從九十八年起實施;根據新徵收標準,隨水費徵收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將從目前的每度三點五元調漲為七元,預計每戶平均每月將增加三十七點六二五元。

環保局長李立德表示,環保署在年初研商補助各縣市政府汰換老舊垃圾車會議上,要求各縣市政府在民國101年以前,能足額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否則汰換垃圾車補助恐難到位;目前隨水費徵收之廢棄物處理費確實有偏低、未反映成本情形,且是全國皆然,不獨中市如此。

李立德指出,為爭取中央補助,擬定「台中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其中第四條規定,接管使用自來水用戶,就自來水實際用水量每度附加徵收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七元;未接管使用自來水用戶,每戶每年定額徵收一千零八十元。這項徵收標準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以九十五年徵收成本計算,自來水用戶每度應附加徵收十六點一元,非自來水用戶為全年二千七百四十四元,市府為恐一次漲幅太大、衝擊民生,採分階段調整收費,預訂九十七年為宣導期,九十八年第一階段調漲,九十九至一百零一年再逐步調漲。

環保局表示,中市垃圾衛生掩埋場即將飽和,且老舊垃圾車亦急需汰換,必須將硬體設備成本反映在廢棄物處理費中,如未調整處理費,恐需編列預算解決,經費來源仍是市民納稅金,相對地亦排擠到其他重要建設,故回歸市場機制,強調使用者付費,採適時分階段調漲處理費。

目前台中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係依據市府八十五年及八十八年公告,自來水用戶每度附加徵收新台幣三點五元,非自來水用戶每年每戶徵收新台幣一千零八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