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十幾年踢足球 自焚才換一判決
【大紀元10月1日訊】再審申請書
申訴人:趙景洲,男,1953年7月1日生,滿族,住哈爾濱市香坊區通鄉街89號130門。郵編:150046。電話:15904604879。
被申訴人:五常工商局,地址:五常鎮南三道街。
主要請求:
請求依法對《2003年哈行再初字1號判決》中,遺漏的三年半停業損失給補齊。
對停業損失減半的部份按原訴訟請求給補齊。
對扣去的雙休日給予連續計算賠償。
對殘疾程度給鑑定,併發殘疾證明。
事實與理由:
我訴五常工商局行政徒匪,機關權力搶劫案!自91年五常工商局,先後三次搶走我的修理工具及給別人修理的鐘錶電器、生活用品和建房材料。
在省三級判決機關,我走了四個法院。在審理中先後十七個判決,迫使我在中國只有四級法院的編制下,走了五個;幾十次收容,兩次拘留,這不是司法壓迫嗎?
我的案子很清楚,可到了這些腐敗法官的手裡,他們有能力將該案搞的複雜化。他們在審理過程中,一次次告訴我下週,下月,開完會,過完年,就給你辦。我就像傳銷中,他們的下線一樣,把從他們那裏學來的謊言,又一遍遍地告訴我的家人及親朋好友。他們和我一樣一天天的盼,盼我早日光復,可年復一年的到期失望。法官們近百次的告知,當初我深信不疑,在那十幾個冬夏裡,我們:盼陽光溫暖正義,等嚴冬好滅蚊蠅。可這樣一來變成了十幾年的泡影。我在親朋好友的眼中也變成了說謊的騙子。就這樣的審判遊戲使近百個法官得到了培訓。
我一忍再忍再再忍,在我忍了十幾年的司法腐敗試驗中,培訓專業腐敗法官百餘人。我實在忍受不了這種任意的折磨。2003年4月24日,我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前自焚了。
省法院將我送到哈爾濱市第五醫院,搶救治療8個半月。就在住院期間,奇蹟出現了,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於6月份,以《2003哈行再初字第一號》判我勝訴了,被告五常工商局不服,上訴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算錯了賠償時間的判決維持了(也就是《2003年黑終字24號判決》)。但判決書遲遲不送達到我的手裡。我等到了2003年12月9日,在醫院停藥但不同意我出院的情況下,拄著雙拐拖著殘身病體,自行出院,來到了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在那6天裡,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找來了五常法院,才給我二審判決書(也就是省高院的),2003年12月15日才給我辦理了出院的手續,可這兩份判決書,都對賠償時間做出同樣的判決,均少了三年半沒給判入之內,扣去所有賠償年月之內的雙休日,部份的停業損失給減半。當時我往前是懸崖,往後是白髮,屍體誰來收,骨灰誰去拿。萬般無奈之下,我只能申請執行那兩份被剋扣的缺斤少兩的判決書。
這不是司法剝削嗎?那你判我勝訴,就應該給我報銷所有訴訟費用,如果沒有你法院那十二個遊戲判決,能把我逼到自焚的路上嗎?就是自焚,如果我沒有理,法院也不能判我勝訴。我不惜捨棄生命追求的公正,自焚的烈火和痛苦,喚醒了部份部份審判人員瀕臨壞死的良心和良知,在司法腐敗癌症未能痊癒的情況下,黑龍江省高、中兩級人民法院做出認同我有理,略有道義但缺斤少兩,認定我勝訴的判決書。
我認為,判決並沒有完全秉法維持公正,並沒有公平的賠償我申訴的全部損失,以及我今後的生存之路。我自焚後,身殘不能排汗,等車不能站立,創面瘙癢等病症,生活十分艱難,出行困難,無殘疾證明,買車被扣,不准上路。另外,五常工商局發30號文件,誣陷說我殺一老婦人的豬,不給錢等名譽損失,誣陷人要賠償名譽損失10萬元,併發文更正。如果工商局拿不出證據,就應該賠償名譽損失。
綜上,有工商局30號文件一份,缺斤少兩的判決書兩份,(《2003年哈行再初字1號判決》.《2003年黑終字24號判決》)及住院病歷、診斷書、收容單各一份,拘留證兩份.
註: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五常法院給我送達第一次判決後,就因我不服,上訴到原松花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並同時附交原審判決書,在以後十幾年的訴訟中,我再也見不到第一次判決書了。
此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趙景洲
20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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