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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逾期未登記 可標售

【大紀元1月5日訊】 〔自由時報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祭祀公業條例草案」,明訂未依規定於三年內辦理登記的祭祀公業,包括田產、土地等,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有權代標售;此案等同替台灣地區6萬4000餘筆、面積超過1萬3,900公頃的祭祀公業土地解套,可望活絡地產交易。

6萬多筆土地解套

祭祀公業指的是祭祀祖先所設立的獨立財產,但因傳承年代久遠,加上人際關係疏離,產權複雜化,數百人共同持份情況普遍,導致土地處理困難,爭奪祀產訴訟不斷。

根據修正草案,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90天;並通知尚未申報祭祀公業,應自公告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或財團法人,但本條例公布後,不得新設祭祀公業。

縣市政府可代為標售

祭祀公業若逾期未辦理登記,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可代為標售,標售土地所得價金由國庫保管,若代標售土地經二次未完成標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登記為國有,但祭祀公業的利害關係人若有正當理由,可申請暫緩代為標售。

至於標售土地的承購順序,一為土地的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二是基地或耕地承租人,三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四為條例施行前佔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佔有者。

傳統習俗派下員(祭祀公業繼承權者)皆為男性,草案明訂「祭祀公業發生繼承事實時,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為派下員」,等於女性可享祭祀公業繼承權;若派下員半數同意後,得報經公所更正不動產清冊。

立委張慶忠表示,祖產不輕易變賣的傳統觀念阻礙都市更新,尤其祭祀公業產權爭議,除土地無法交易外,政府也無法徵稅,因而立法予以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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