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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政府依法清理土地權利不明地籍

【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四日電)台北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地籍清理條例草案」,明訂待條例施行後,政府可依法清理權利未明土地的地籍。內政部次長林中森說,據統計,待清理的土地地籍約有二十三萬筆,四萬多公頃,現值約新台幣六兆元,草案若三讀,可協助民眾解決地籍問題,也可增加土地增值稅收。

林中森上午在內政委員會報告指出,目前台灣共有五類土地權利內容的地籍待清理,包括日據時期以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的土地;前清時期從中國大陸渡海來台的先民,以宗教信仰組織「神明會」名義登記的土地。

他說,其他待清理的還有以所有權以外的名義所登記的土地,包括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抵押權名義登記,或以非法定不動產物權,如臨時典當權名義等登記者;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地上權登記者;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權利未明者。

林中森表示,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前發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而限制土地登記;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權力範圍合計不等於一者;土地總登記時或離島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法人、法人或依法登記的募建寺廟登記的土地地籍,皆為待清理的對象。

全案經逐條討論後決定,待條例施行後,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期、分區、分類清查轄區內土地,並公告應清理土地,土地權利人應於三年內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審查結果公告期間內,若有土地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可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當事人若不服調處結果,應於接獲調處結果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

至於未在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的土地,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所標售的土地價金存放於保管款專戶之日起十年內,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代售土地經二次標售未成交可登記為國有,土地權利人可依據第二次標售底價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林中森表示,根據內政部二00四年的統計,目前待清理的土地地籍約有二十三萬筆,面積高達四萬多公頃,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約合新台幣六兆元,若地籍清理條例草案能通過,不僅可協助民眾解決地籍問題,又可健全地籍管理,活絡土地交易,增進地方政府土地增值稅收並促進土地利用,使政府與人民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