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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噪音管制標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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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蘇泰安嘉義報導)嘉義縣環保局31日表示,縣內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空調系統、發電機、冷卻水塔、馬達、抽排風機、冷凍(藏)櫃、變壓器、非營業用卡拉OK等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5年11月8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87606號令修正發布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規定,未改善者,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說,這次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第6款公告本縣「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除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之裝修工程限期改善期限不得超過4日外,其餘各項限期改善之期限均不得超過30日。違反公告事項之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15條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局長林榮和表示:因民眾對生活品質要求日益提高,許多噪音發生源因未明確規範,導致噪音陳情案件處理未符合民眾期待,這次公告噪音管制標準,將冷凍(藏)櫃、變壓器、非營業用卡拉OK與裝修工程等納入管制,以改善噪音源,提高民眾施政滿意度。

以第3類噪音管制區非營業用卡拉OK為例,全頻噪音(20Hz至20kHz)日間時段(上午7時至晚上8時)管制標準為70分貝,夜間時段(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管制標準為50分貝。低頻噪音(20Hz至200Hz) 日間時段管制標準為40分貝,夜間時段管制標準為35分貝。如超過管制標準,需於一個內改善完成,屆時仍未符合管制標準,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嚴重時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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