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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公有地時間點 可從登記原因發生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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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十一日電)雖然土地增值稅減半政策已經屆滿,不過,若長期持有土地達20年以上,可享減徵優惠,且財政部表示,承購公有土地的持有時間點,若因出售機關逾期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可從登記原因發生日期起算。

財政部指出,土地增值稅減半優惠屆滿後,2005年土地稅法修正,除將土地增值稅最高邊際稅率從60%調降至40%,也增列長期持有土地實際時間達20年以上,可享有減徵的優惠。

不過,由於一般人承購公有土地時,有時會因出售機關逾期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導致承購人延期申報,所以,在計算土地持有時間時,財政部表示,可以用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做為長期持有土地期間的起算點,來計算土地實際持有年限,因為延遲申報責任不在承購人。

根據規定,長期持有土地超過20年以上,可就其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超過30年的可減徵30%,持有年限超過40年,即可減徵高達40%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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