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修補證據錯誤 星警察提修改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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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如疆新加坡報導)新加坡政府控告6名法輪功學員「無准證集會」一案,在法官接受了當事人更換法庭房間的要求後,審訊在24日正式開始,截至昨日控辯雙方已完成了4天的激辯。當事人通過盤問揭示控方證據錄像帶有很大疑點後,警察提供了第二盤錄像帶。這第二盤錄像帶不但不能解釋先前暴露的疑點,反而帶出更多疑點。昨天下午接近結束的時候,當事人提出此案另一足以推翻控狀的疑點時,警察則馬上提出修改控狀。

為修補錯誤 警察提出修改控狀

6名法輪功學員因2005年10月23日在烏節路分發傳單而被控「無准證集會」。據法庭記錄,當天參與的學員到達烏節路的時間各不相同,學員出現的時間大約在上午10點半至下午4點之間。主控官發出的控狀指6名學員在「兩點至三點之間,參加了在烏節路的無准證集會」。

實際上被控的六名學員當天到達和離開烏節路的時間也不相同,其中三名在兩點之前就離開了,她們與此控狀沒有關係。這些學員在去年11月警方調查此案時,曾經向調查官黃耀宗講到那天自己在烏節路逗留的時間。

審訊進行到第四天(29日星期一)的下午,辯方第三證人王宇一問調查官黃耀宗,控狀上指6名學員參加了「兩點至三點之間的集會」 ,但是其中幾名學員在下午兩點之前已離開現場,「兩點至三點之間」 還在現場的被控學員少於5名,此案表面罪名如何成立?王宇一進而說,這件事情本來很容易證明,對照一下錄像帶內容,點點人數就可以了。但由於警方錄像只記錄了時間片斷,並非全程錄製,就缺少了一個重要依據,這對辯方是很不幸的事情。

聽到此問,調查官黃耀宗馬上脫口而出:「我們要將控狀修改成『在十二點至三點之間』」。調查官話一出口,主控官馬上站起來打斷他,說「修改控狀的事,即便要做也是在這之後由我決定的」。

欲蓋彌彰 警方調查官在庭上撒謊

審訊中警方播放了攝影師當天攝制的錄像帶內容,但當事人發現這盤據說由Mini DV 拍攝的錄像帶卻不能顯示實際的拍攝日期和時間;攝影師供證說他當天在現場逗留250分鐘時間,而錄像內容卻只有48分鐘;當事人與去年8月在東陵警署看的內容相比較,也發現很大差別。圍繞錄像帶的諸多疑點,多位當事人在前三天的審訊中已提出證據污染的問題,要求警察提供新證據或撤訴。在上星期五的下午結束前,辯方再次正式提出這個要求,要控方嚴肅考慮並做出回應。

29日星期一審訊開始時,辯方第二答辯人尤欣接著盤問警方調查官黃耀宗。控方提出由於第一盤錄像帶顯示時間出現爭議,他們願意提供第二盤錄像帶。第二盤錄像帶也是10月23日當天拍攝,但是可顯示拍攝內容實際發生的日期和時間,他們希望以此彌補第一盤錄像帶的缺陷。獲得辯方同意後,控方在庭上播放了這盤錄像帶的部分內容。與第一盤錄像帶不同的是,第二盤錄像帶的內容是連續攝制的,拍攝地點是在烏節路的另一面,與第一盤內容完全不同。

播放完畢後,控方提出將第二盤錄像帶也列為呈堂證據,問辯方意見。辯方回答說可以考慮但是相應的攝影師必須出庭供證,控方說不準備傳這名攝影師,此事暫時擱置。

警方調查官黃耀宗宣稱當事人過去曾在警署看過第二盤錄像帶,這是他們堅持說看到過實際日期和時間的原因。他說當事人的印象來自第二盤錄像帶而非第一盤。尤欣馬上表示反對,說這是她第一次看此內容,此前絕對沒有看過,其他當事人均表示同意。

黃耀宗改口說,當時在警署播放時,關於10月23日活動的兩盤帶他都放了。此言一出,六名當事人大為驚愕。等到辯方第三辯護人王宇一盤問黃耀宗時,再次表示在警署沒有看過第二盤錄像帶,這時黃耀宗又說:「那天你們中的有些人是提前離開的」,意思是因為早走,只看到第一盤錄像,而沒有看到第二盤。

王宇一要他提供這「有些人」的細節,如姓名和具體離開的時間,黃耀宗表示將合作。王宇一接著明確表示:「當時我在警署看了全部播放內容,關於10月23日活動您只播放了一盤帶,就是呈堂的第一盤帶,第二盤帶的內容我今天第一次看到」。

審訊今天將繼續進行,辯方第三證人王宇一將繼續盤問控方第二證人黃耀宗。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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