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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律師要求人大審查法規造成「同命不同價」的問題

【大紀元1月3日訊】(自由亞洲電台記者希望採訪報導)廣州律師周玉忠,於2007年元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郵寄了一封快遞信函,要求對最高法院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審查,因為該《解釋》在實施中造成了「城裡人比農村人命金貴、同命不同價」的問題。

據廣東〈羊城網〉星期二報導,廣州律師周玉忠解釋說,他之所以選擇元旦來郵寄信函,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簡稱《監督法》)這天開始實施,而他申請常委會對司法解釋實行監督是依據《監督法》賦予公民的權利。

周玉忠在信函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於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據此,在《解釋》的實施中,出現了許多在同一事故中「城裡人比農村人命金貴、同命不同價」的情況。

周玉忠表示,這在客觀上造成了人與人的不平等,並且這種規定與憲法、法律相牴觸,應立即予以修改或廢止。周玉忠律師早在這條規定尚在徵求社會意見的階段,就用電子郵件的方式向有關方面提出了異議。

周玉忠律師根據廣東省一般地區為例算了一筆賬,按照依《解釋》,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為近14,770元/年×20年,等於295,399元;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卻僅為4,691元/年×20年,等於93,810元。廣東省一般地區城鎮居民賠償金標準為農村居民的3.15倍。

《解釋》規定的農村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大面積縮水,美國紐約市律師和法學專家葉寧先生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是……

葉寧:「他認為這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有關法律。其實出台的這種歧視性的法律規定的根子,正好就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一條的規定,就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歧視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由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條關於中國政體的規定,一開頭就把公民分成了三六九等,有『領導階級』這樣一種公民、有打基礎的公民。那麼現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產生的歧視性規定,正是這樣一種大的極權主義、無產階級專政的法律大環境的一種產物。」

周玉忠還指出,《解釋》還造成了司法實踐上的極大混亂,以廣東省為例,關於賠償的標準就有四個之多,深圳的賠償額是廣州等一般地區的兩倍,而汕頭卻比廣東一般地區的標準還低。

周玉忠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以戶籍作為公民遭受人身損害時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依據,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不屬於「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超越了司法解釋的制定權限。就此葉寧認為……

葉寧:「這就會引起兩個法律來源的衝突問題,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性解釋,如果人大常委會對這個司法性解釋進行否決或者進行某種修正、調整,這樣一種解釋就是一種立法性的解釋或者立法性的行為。儘管都在中國共產黨的一統天下、一元化的領導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進行某種交鋒,這都將對進一步促進司法獨立和立法機構的獨立,產生一個積極的推動作用。」

周玉忠表示,《監督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監督法》給了公民參與人大監督的機會,作為公民,他有責任參與其中。

(據自由亞洲電台錄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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