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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狠下毒手 當心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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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虐待動物,當心坐牢!農委會昨天召開「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根據修正草案,對於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以致重傷或死亡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把虐待動物加入刑罰,希望藉此達到遏阻效果。

近年來虐貓、虐狗案件時有所聞,去年在科技公司上班的方尚文將虐貓照片貼在網路上,引起網友撻伐,而方尚文也被處五萬元罰鍰;動物保護團體認罰得太輕,希望修法加重其刑。

美英日已納入刑罰

農委會表示,事實上,美國、英國與日本等先進國家,已將虐待動物納入刑罰,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八萬到一百二十萬元罰金。

我國動保法修正草案則將虐待情節分級,如是致重傷與致死才有刑罰,若僅是不必要的騷擾,虐待或傷害,則維持現行的行政罰,處一萬以上五萬以下的罰鍰。

無法達到及時懲罰

雖然昨天與會的法界人士認為,由於一年以下刑罰處於「輕罪」,最後法院可能予以緩刑或緩起訴,而且走司法程序最快也要半年才有結果,無法達到及時懲罰的目的。

但關懷生命協會秘書長釋傳法說,動保團體均主張納入刑罰,才能達到遏阻目的,同時也希望納入服勞役、公共服務等處罰方式。

增緊急救護條文

此外,修正草案也規定,發現動物遭嚴重虐待或傷害,有具體事證足以認定情況急迫,動物保護檢查員得進入民宅或私人場所,進行動物救護。

侵民宅恐生問題

對此,法學專家指出,侵入民宅搜索有嚴格的規定,如果有虐待動物的情況就可以侵入民宅,似乎違反比例原則,恐衍生法律問題,況且動檢員未經過訓練,有人身安全危險的疑慮,加上緊急救援後,動物安置也有問題。

通過後憂遭濫用

釋傳法說,動保團體也擔心此一條文通過後遭濫用,因此希望能將相關條文訂得嚴謹一些,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擾。

復合被拒 當眾殺狗

〔記者陳文正/桃園報導〕男女談分手,沒想到寵物狗竟因此遭虐殺!桃園市一名黃姓男子不滿女友分手與其他男子交往,竟帶著過去兩人一起飼養的馬爾濟斯幼犬到女方工作處,要脅復合未果,竟當眾把小狗脖子扭斷致死。

黃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原本是情侶關係,雙方交往時飼養了一隻馬爾濟斯成犬,之後女方因故與黃男分手,馬爾濟斯歸男方飼養,黃男曾多次要求復合卻都沒有如願。

去年11月初,黃男帶著這隻馬爾濟斯到陳女工作的公司,希望能透過這隻過去兩人共同飼養的馬爾濟斯,挽回雙方的感情,但陳女仍不為所動。

去年11月廿3日,黃男又帶著馬爾濟斯所生的小狗到陳女的公司,一手勾著陳女的肩膀,一手拿著馬爾濟斯幼犬,希望陳女看在小狗嗷嗷待哺,沒有人餵養的情份上能回心轉意,但仍遭陳女拒絕。

扭斷小狗脖子

沒想到黃男宣稱,既然陳女不願再照顧小狗,小狗也沒有人會餵養,竟然就在公司大門外,眾目睽睽下當場扭斷小狗脖子,小狗因此一命嗚呼。

陳女與公司同事向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控告黃男濫殺寵物,動物防疫所在查證後對黃男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開罰,最重可罰到廿五萬元。

修法需完備 否則恐生法律爭議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虐傷動物行為,類似於人類觸犯普通傷害罪,兩相比較刑責,虐傷動物罪責遠低於刑法傷害罪。但法界人士認為,修法必須完備,否則將衍生適法爭議。

法界表示,農委會增修虐傷動物刑責,一舉將現行動物保護法的行政罰,改採刑罰化,應可看做是一種立法趨勢,尊重生命;但必須考慮到,動物不會說話、表達意思,相關告訴權、時效,及對動物傷害、重傷害的定義,必須同時修法完備,否則將衍生告訴不合法,及是否適法爭議。

比人類傷害罪責低

依農委會版本,虐傷動物致重傷、死亡者,科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在與行為態樣相似的刑法傷害罪相比,無論是「普通傷害罪」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或「傷害致重傷」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傷害致人於死罪」的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做多番比較,虐傷動物的刑責都較人們間的傷害為低。

法界人事指出,虐傷動物刑責,看起來不低,但由於量刑空間頗大,甚至可低到處拘役或單純罰金,仍不能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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