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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問答(381) 18 歲是「帶過來的」子女成為「公民子女」的坎兒

【大紀元1月26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381: 我有一個朋友為美籍華人,他申請他的父母移民,但他在國內還有未成年的弟妹,我想請問,他能否為他的弟妹辦理和他父母親一樣的移民手續?如可以,應該怎麼辦理?

如果他的父母親在他辦理申請移民手續之前已離婚,並且又從新再婚,而且再婚後的雙方家庭都有未成年的繼子女,請問李律師,他還能為他再婚後的原父母和繼父母辦裡移民手續嗎?如果能辦,這些再婚後雙方的繼子女能否隨著父母親一起移民?解答: 他可以替他親弟,妹辦理移民手續﹔程序同辦他父母一樣,不同的是他們的移民移民簽證排期要等12年左右。

他永遠可以替他親生父母申請綠卡。如果在他親生父親或母親再婚時,他小於18歲,他可以替繼父母,繼兄弟姐妹辦理。同領養的子女不同,(所謂的「過繼的」孩子,在法律上是領養,同繼子,繼女的概念不同。),繼子,女(或俚語中叫「帶過來的」子女,即從以前的婚姻生的子女) 可以即為親生的父母,也可以為繼父,繼母申請。如果繼子,女在繼父或繼母同他/她的親母,親父結婚時已大於18 歲,繼父母和繼兄弟姐妹就不能享有移民利益。

辦理手續細節在I-130表的註解篇幅裡有詳列。(//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