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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3波對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業者處分!包括台新銀行、匯豐銀行、富邦人壽、陽信商銀及板信銀行等5家金融機構,在借貸契約不當約定加速條款,即借貸人如未依約付息等情況時,卻未在合理期間通知借款人,違反公平法規定,共罰新台幣5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金融業者在借款人發生債信不足情形,而有加速債務期限到期等確保債權的必要者,應事先與借款人議定債信不足等事由。例如在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等情況下,金融機構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
公平會去年初主動針對銀行及保險業者借貸契約內容的妥適性立案進行調查,並已分別針對10家金融機構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罰鍰金額共計1220萬元。
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表示,這次公平會調查發現,台新銀行、匯豐銀行、富邦人壽、陽信商銀及板信銀行等5家金融機構在借貸契約不當約定加速條款,並各罰110萬元、10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及100萬元罰鍰。
另外,周雅淑補充,原本渣打銀行也排入審議處分,不過,業務單位要進一步調查其違法期間,因違法期間長短,將影響罰鍰額度多寡。
公平會總共針對160多家金融機構進行調查,經過公平會第3波處分後,周雅淑指出,還有20多家金融機構待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