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二十四日電)教育部今天通過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改名「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增列大學得於國外設立分校分部須有助學校發展且不影響原有師生權益,尤其不得以籌設國外分校分部的名義向國內銀行貸款或舉債,也不得以大學的國內資產設定負擔向國外銀行貸款或舉債。
近日將發佈實施的這項新修辦法明定,大學在國內捐贈所得不得用於國外的分校分部,但原捐贈者在捐贈時已指定供該校國外分校分部使用者,不在此限;大學國外分部分校的師資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但提出已符合當地國相關法規資格證明者,不在此限。
大學國外分校分部運作不符前述規定,或有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對其國內本校運作有不良影響,經教育部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減少其獎補助款,必要時,得廢止其國外設立分校分部的許可。
大學在國外設立的分校分部業務及財務應受本校的監督,並應獨立設置帳冊,停辦時賸餘的權益除依當地國法規辦理外,應歸屬於國內本校。新修辦法規定,未來新設大學申請採從嚴審查,刪除學校以所在社區公共設施作為體育教學使用而得以酌減校地面積基準的規定,增列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停辦的條件與程式,以落實大學進退場機制。
另為均衡區域的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的縣市,核准大學在該縣市附設專科部;另增列公私立大學合併的報核程序與大學合併推動審議會的組成規定;也增列合併雙軌推動機制,除由各校主動規劃提出合併案,大學合併推動審議會也得以提出公立大學合併建議,供相關學校規劃辦理。
配合大學得設跨系所院的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及因應科際整合趨勢,新修辦法刪除大學設立至少應有十二個以上學系所且分屬至少三個以上學術研究領域規定。
私立大學若依這項辦法規定設立的分校分部,與本校須同屬一個財團法人所設教育機構,其資產負債屬於該財團法人並受其董事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