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4日訊】(編者按:六名新加坡法輪功學員因2005年10月23日在繁華地段發放資料被控「無准證集會」,22日上午開庭審理。法庭以座位不夠為由拒絕任何人旁聽,包括家屬、親朋和媒體等,遭被控學員集體抵制,法官於是判她們「藐視法庭罪」,直接入監服刑兩天。)
「我想讓你們知道,如果你們殺死像我這樣人,對你們的傷害會遠遠超過你們對我的傷害。我不否認你們可能會殺了我,或將我流放,或剝奪我的公民權。… 但是,無理的奪取他人生命或傷害他人的罪過要遠大於被傷害所承受的不公。」
——選自柏拉圖:「蘇格拉底自辯詞」
在新加坡,六位女士被以蔑視法庭罪而拘留。很多人認為,這個國家善於利用它的內務安全部(ISD)來剝奪政治對手和李光耀及其執政集團批評者的個人自由和接受公正司法的權利。正如許多第三方報告清楚表明的,政府的司法分支在新加坡並不總是獨立的,而是為更有權勢的行政分支服務。因此,新加坡國際事物研究所在其2006年「言論自由報告」中指出,「新加坡的法庭連質疑司法完整性和獨立性的發言都不允許,因為這會「損害公眾利益」並「降低法庭權威性」。
根據美國國務院的2003年度「各國人權實施報告」,在新加坡,人民行動黨(註:執政黨PAP)及其領導集團狀告其政治對手的「誹謗案」的判決總是對政府原告一方有利。同一報告還說,對很多人而言,這表明執政黨及其領導集團利用司法為其政治目的服務。
「亞洲人權觀察」在其2005年度題為「法治及人權實施的缺失:新加坡必須解決的矛盾」的報告中指出,「執政黨(PAP)也是實質上的國家。…在這樣的環境中,個人維護其權利的空間根本不存在。對公民權利的全面否認使人不可能行使任何權利。」
面對這種背景,這六位女士以如此的勇氣秉持良心、 為新加坡及其公民作了最正確的事,卻竟因為堅持公正審理的權利而被以蔑視法庭罪入獄。而且她們的入獄是在被剝奪了自選律師的權利、開庭審理的權利、以及查問證人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之後發生的。
那麼,對她們的指控又是甚麼呢? 就此,我們必須指出,有些時候法律只是表面公正, 但在實際實施時卻是不公正的。比如這六位女士是以無證集會罪名而被捕的.。需要申請准證而集會的法令並沒有錯,但是當這一法令被用來拒絕公民由憲法所賦予的和平集會及抗議的權利時就是不公正的了。
在伯明翰的監獄裡,因其公民不服從行動而入獄的馬丁-路德-金在給美國公眾的信中非常明白的寫到:問題並不是「為甚麼我在監獄?」,而是「為甚麼所有的好人不和我同在監獄?」 人權法律協會為這些女士們喝采,就像當年的聖雄甘地和馬丁-路德-金,她們在新加坡勇走正義之途;她們承受牢獄之苦是為了更為宏大的目標——尊嚴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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