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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大紀元1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豐原報導〕執業律師林永貹指出,車禍肇事案中,不是車子沒有動就沒事,如果車子侵犯他人的路權,極有可能被列為過失致死或傷害的被告,在民眾愈來愈主張自我權益之下,法院類似的判決案例也愈來愈多。
林永貹說,違規停車的車主,早年很少被追究責任之因,是早年路口監視器等設施不發達,很多車主見到車禍,趕緊把車子開走,另外,早年被害人與家屬不懂得主張自我權益,只知道要找直接的肇事人索賠。
他指出,一般釐清因果關係的重點,是查看路權歸屬,例如汽車不能停在機慢車道與人行道,如有車主把汽車停在這兩個道路上,間接引起車禍,「刑事只追究有無,不論涉案的大小」,檢察官或法官就很有可能將車主列為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被告。
至於民事部份,林永貹說,民事判決通常依據肇事責任的比例而定,民事庭法官通常會參考鑑定結果來判決。
至於車輛沒有毀損不能列為嫌疑人的警政署慣例,林永貹則解釋說,這項慣例是早期缺乏監視器等工具,很難釐清亂停車的車主責任,不過,如果直接獲明顯證據,就算車主的汽車沒有開動或毀損,僅被警方列為關係人,檢察官或法官也極有可能把車主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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