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總統府:總統國家機密特權 循釋憲途徑解決
【大紀元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二十二日電)台灣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今天表示,有關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院函詢總統陳水扁的事項,均屬國家最高機密,內容不得對外公開,以免損及國家形象、安全與利益,且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所付予的「國家機密特權」如有爭議,當循釋憲途徑解決。
他說,至於哪個管道提出、適合提出的主體,有多重管道,現在正考量哪個管道是最適合的。
十九日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總統核定的六件外交機密案為「非機密」,明天將開放閱卷,總統若有不同意見,應在今天中午前函復地方法院,總統府已函復台北地方法院,卓榮泰下午三時在總統府召開記者會說明函復內容。
他表示,首先,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從事機密外交或是採取各種確保兩岸關係安全穩定的政策作為,屬憲法賦予總統的專屬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二條均有明訂。
其次,他表示,總統在司法程序中得主張拒絕提出特定資訊的權力稱為「首長特權(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這是憲法學的常識,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就是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理,承認行政特權理論在台灣憲法有憲法位階的基礎。
他解釋,其中「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Privilege)是總統對於「軍事、外交或敏感的國家安全機密」拒絕提供資訊的特權。維持這些資訊的機密性,是總統有效行使憲法職權所必須,受絕對的保障。且「國家機密特權」屬於憲法位階,其範圍非以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機密者為限。
第三,卓榮泰表示,台北地院函詢內容,總統之前已向國務機要費案承辦檢察官陳瑞仁陳明均屬國家絕對機密,陳瑞仁也向總統保證負保密義務,並將所有機密資料封存,不公開、不洩密,非經總統同意不得拆封。
第四、卓榮泰表示,為維護國家形象、安全與利益,就總統及相關人員,在接受檢察官詢問有關國務機要費案中相關機密外交與涉及國家安全事件所做的陳述,雖經檢察官做成文書紀錄,仍屬國家絕對機密,法院是否可以准予公開閱卷、公開內容,不無疑義,因此,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所付予之「國家機密特權」如有爭議,當循釋憲解決疑義。
記者問到明天若法院公開閱卷,總統是否親自提釋憲以及提出釋憲的時間點?他表示,這要請教法院,提釋憲的前提應該是,法院是否有憲政原理的體認,若法院有憲政原理的體認,是不會出現憲政爭議,因此,總統府希望法院了解總統府函復內容後,不要出現憲政爭議,這是最好的狀況。
卓榮泰重申,第一,希望沒有爭議,二、若有爭議希望得到合理解決,何種管道提釋憲案是其次的問題,目前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已提釋憲案,就是預先希望不要發生憲政爭議的所做努力,法院若有憲政原理的體認,不會出現憲政爭議。
卓榮泰強調,憲政原理不容被懷疑或做不同解釋,可以提釋憲機關與對象有很多管道,若發生憲政爭議,希望趕快解決爭議,釋憲是一個途徑、由哪個管道提出、適合提出的主體,有多重管道與考量,現在並沒有考量哪個管道提出、或由誰提出是最適當。
總統府會不會提出要求法院停止閱卷?卓榮泰表示,若有提出釋憲的可能性或提出的內容是否涉及暫時處分,這是另一階段討論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