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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 泳池溺斃 無過失也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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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高等法院做出一項判決指出,公共營業場所投保意外責任險,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所以無論場所有無過失,只要發生意外事故保險就應理賠;高院更一審依此將一件泳池溺斃案逆轉改判,爭取保險理賠的死者家人由敗轉勝,可獲賠償200萬元。

個案在一、二審時原告皆敗訴,但案經最高法院發回,並對判決有所指摘後,高院更一審做成新見解,使公共營業場所的消費者成為贏家;本案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90年8月間,夏姓國中生前往游泳池習泳時溺斃,夏家打官司雖在5年多後獲得逆轉勝,但喪子的夏母,迄今仍傷心不已。

當年就讀國中的夏生因學校開學要測驗游泳,他不會游泳,遂在楊姓女家教陪同下,前往台北市木新游泳池練習游泳,結果溺水不治,由於北市府強制營業場所投保意外責任險,夏家依此訴請理賠。

之前一、二審認為,依醫學報告,夏生是因早餐未消化,逆流進入氣管窒息,就算救生員以肉眼觀察,也無法看到異物等情,考量全案責任不在救生員與場所,判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無須理賠意外險。

但高院更一審的新見解,開宗明義指出本案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強調公共營業場所的「公共意外責任險」機制,性質與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雷同,不論經營者有無賠償、有無責任,只要發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就須理賠。

此外,判決也首度指出游泳池有過失責任,更一審時發現游泳池有延遲報案的情形,事發時救生員未在現場監控,急救時也處置失當,未注意夏生的生命徵狀,加上游泳池沒有醫務室、擔架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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