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放寬休閒農場取得觀光執照相關限制,凡本條例施行前已核准經營觀光旅遊業的休閒農場,例如走馬瀨農場、東勢林場等,不論以財團法人或公益團體登記,兩年內皆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觀光業執照。
提案立委蔡勝佳指出,國內不少休閒農場遊樂設施現階段都屬違規經營狀態,此修正草案若三讀通過,走馬瀨等休閒農場,將可就地合法、透過申請取得遊樂業執照,甚至擴充遊樂設施以吸引遊客,帶來商機。
蔡勝佳解釋,儘管目前全國休閒農場上千家,但多數採私人登記,必須辦理公司登記才能申請觀光業執照,並無就地合法的爭議。反倒是若干由農會出資經營的觀光農場,因為登記形態無法取得觀光執照,這公平嗎?
公益或財團法人為主
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經營觀光業者必須辦理公司登記才得以領取遊樂業執照。蔡勝佳表示,此次修法是為放寬以公益法人或財團法人登記的休閒農場,可以依法申請遊樂業執照的途徑。
修正草案增訂,「於本條例九十年11月14日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兩年內,向該主管機關申請觀光旅遊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三十五條辦理公司登記之規定」。
蔡勝佳解釋,將休閒農場納入交通部觀光旅遊評鑑體系,除國人觀光品質獲得保障,未來農場適用國民旅遊卡,對公教團體將有更多吸引力,尤其休閒農場取得觀光執照後,勢必增加投資,對台灣觀光發展有助益。
立委指應先做好評鑑
不過,民進黨農經立委吳明敏建議休閒農場取得遊樂業執照之前,主管機關必須做好環評等相關審查評鑑,不能任由業者就地合法。
立院修法放寬限制 解決「陳年爛帳」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昨天立法院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放寬非公司組織也可以申請「觀光遊樂業」,外界質疑此舉乃大開方便之門,觀光局強調絕非「就地合法」,嚴格說起來,是解決政府的「陳年爛帳」,善盡觀光局輔導「標章遊樂業」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的責任。
觀光局表示,觀光局卅五家列管輔導業者中,目前只剩下走馬瀨農場及東勢林場,無法納入觀光遊樂業,但又希望能夠納入,取得跟其他廿幾家業者公平競爭機會,若要論此次修法最後獲益者,應該只有東勢林場跟走馬瀨農場。
觀光局說明,民國九十一年,實施「發展觀光條例」,該條例增訂「觀光遊樂業」,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設施的行業,一方面鼓勵企業投入觀光遊樂設施,吸引觀光客,另一方面也鼓勵既有的農場、林場、牧場等轉型,納入「觀光遊樂業」一併管理。
部分業者難成立公司
官員表示,當初立法時,「觀光遊樂業」必須以「公司形態」登記,但沒有想到有些既存的農場、林場、牧場,多由農會、農田水利會、社團法人、退輔會等單位經營,這些單位不具公司形態,也難以成立公司,成管轄範圍的化外之民。
譬如農會法規定,要成立公司必須三個縣市農會共同成立,經營東勢林場、走馬瀨農場頗為成功的彰化縣農會、台南縣農會,要找另二個縣市農會共同經營,等於將賺錢的金雞母跟人分享,這些農會怎麼可能同意,僵局因此產生。
觀光局國民旅遊組長曾國基表示,「發展觀光條例」實施之前,這類業者共卅五家,當時省府以「標章遊樂區」為名加以列管,新法實行迄今,已經有廿三家遊樂場,順利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剩下無法取得執照業者,有的位於水源區,有的受限於地方政府都市計畫,目前尚在輔導中。
全台休閒農場 近七成違法經營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休閒農場全台林立,但根據統計,近七成均未取得合法許可登記,根本是違法經營。
農委會表示,目前全台光是「農業體驗」的農場就超過一千一百多家,不過,達一定面積與超出農地經營範圍,如提供餐飲、住宿等,才必須申請休閒農場許可。據統計,目前有三百零六家業者獲得同意籌設,但只有九十三家真正取得許可登記,其中有七家屬於有住宿設施的「複合型」,其餘都是1日「體驗型」。
農委會官員坦承,違法經營的休閒農場比合法還多,如果違反規定,可依「農業發展條例」處六萬到三十萬元。但實際開罰的少之又少,農政單位傾向以輔導合法代替。
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秘書長游文宏說,業者要申請休閒農業許可登記證相當困難,主要卡在建築法規、還有山坡地開發問題等,因此才造成八十八年通過「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前成立的三十四家休閒農場業者,至今仍未拿到許可登記執照,包括知名的飛牛、兆豐、香格里拉、台南的南元等休閒農場,目前仍在「專案輔導階段」。
游文宏指出,事實上,這三十四家業者已分別拿到住宿執照、餐飲執照,甚至還有工廠登記證,但就是獨缺休閒農場的許可執照,缺少「完整的事業身分證」,雖然不影響現行營運,但對想要永續經營的業者實在很困擾。至於「發展觀光條例」草案通過,則賦予農會系統經營的休閒農場,可以跟其他業者,一併跨入觀光遊樂業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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