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存保公司得設過渡銀行處理問題銀行
【大紀元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存款保險條例」,增訂多項事前管理與事後處理條文,強化存保風險控管。包括新設銀行加入存款保險由強制改為審核許可;存保公司得設過渡銀行承受停業銀行全部或部分資產與負債;員工在同銀行開立退休金與存款帳戶,都可受最高保額保障等。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規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無法洽妥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併購或承受,得設立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
第三十二條又規定,過渡銀行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親民黨籍立委劉憶如(不分區)說,在後RTC(金融重建基金)時代,新增過渡銀行能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財委會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台北市)表示,未來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將回歸存保條例。
劉憶如表示,修法還有一項重點,即民眾若在同銀行擁有存款帳戶,且同時擁有一個退休金帳戶,則兩帳戶皆受最高保額保障。
為保障員工退休後生活,修正條文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於要保機構開立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其帳冊紀錄能明確區分每一員工之退休金存款者,該等個別員工之退休金存款與員工在同一要保機構之其他存款,分別受到最高保額之保障。
劉憶如說,存保公司已允諾將把每存款戶最高保額由現行新台幣一百萬元,提高至一百五十萬元,預計兩個月內應能施行。
原條例第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依本條例參加存款保險為要保機構;修正後條例規定,金融機構應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經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加入存保公司由強制改為審核許可制。
劉憶如解釋,經詢問存保公司,未來僅有新設金融機構須接受審核後始得開始營業;現存金融機構雖須定期審核,但若有缺失則限期改善。除非金融機構違反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存保公司可終止保險契約。
劉憶如說,被存保公司終止契約的銀行本身體質已有重大問題,加上可能沒有民眾敢存錢,所以未來不致發生市場上有銀行未加入存保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修正後規定,若金融機構經警告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經主管機關或存保公司評定已無法改善、發生重大舞弊案或其他不法情事,有增加存款保險理賠負擔之虞者,存保公司可在通知主管機關後終止存款保險契約。
另外,修正條文其餘重點尚包括,若金控公司直接或間接使要保機構受有損害,存保公司得代要保機構向金控公司求償。存保公司得查核要保機構,必要時,得索取或閱覽相關財產及戶籍等資料,落實金檢一元化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