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1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三百六十﹕ 我在去年十二月與我美國公民太太結婚﹐並在今年二月遞出 I-485 與I-130 申請﹐之後我們收到移民局將在 8 月份面試。 在申請時我們是用是我妻子的名義填寫經濟擔保的表格。在今年三月期間她被公司裁員﹐至今都沒有找到工作。但是我在拿到臨時工作証之後(四月份) 就開始在當地一家公司上班﹐年薪約 $37500. 請問:
1) 我可以用我的名義來填寫經濟擔保嗎?
2) 因為我工作未滿一年, 還沒有繳過稅, 請問我可以用 pay stub來替代稅表嗎? 或是我們需要找另一個人幫我們填寫經濟擔保呢?
3) 另外﹐我們是否要重新寄出經濟擔保的表格或是在面試時將新的表格交給移民官即可?
解答: 你可以做為經濟擔保人。你只需要填I-864A表做為主要經濟擔保人的家庭成員/移民﹐附上你的工作證明信﹐工資單。因為你只有4 個月的收入紀錄﹐你需要找個共同經濟擔保人。但不要出示共同經濟擔保人的文件﹐直到面試移民官要求再拿出來。很有可能移民官將會相信你倆符合最低收入的要求是沒有問題的。移民局看僱佣時間﹐這個僱佣時間取決于你的工作性質﹐你的教育背景等等。沒有法律上的一個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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