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嘉義某公寓黃姓住戶1輛賓士轎車停在地下停車場失竊,黃某訴請管理委員會賠償,台南高分院認定管委會與個別住戶並無委任關係,住戶所繳停車場費也非保管費,判決管委會不須負賠償責任。
黃姓住戶表示,他把公司交給他駕駛的賓士車停在公寓地下停車場,90年10月30日深夜竟遭人偷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委會對公寓負有安全維護責任,且管委會按月收取停車位保管費,他要求管委會賠償損失。
該公寓管委會駁斥,管委會屬服務住戶的自治組織,該會負責管理事務,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所有住戶賦予的職責,非源於「住戶個別委任」,也未受住戶委任保管汽車。
對於黃某所指停車保管費,管委會則稱,該筆費用是支應停車場清潔、公共電費、設施維修所需,並非代管車輛的保管費。
台南高分院民事合議庭審結表示,管委會固有管理大樓安全之責,但並非個別住戶與管委會就個人財物安全維護成立委任契約,管委會收取費用項目也無汽車保管費一項,因此駁回黃某控訴,不得上訴三審。
消基會南區分會坦言,除非住戶對管委會的運作訂有特別的「住戶規約」,明定對住戶車輛有善盡保管、理賠之責,否則住戶座車失竊,很難向管委會求償。
消基會建議,管委會花錢加設禁管制,或聘請專業保全,並與保全公司簽訂保管理賠契約,萬一車子被偷,也可求償。
停車場 多不負保管責任
記者王俊忠/特稿
一般公寓大廈、大型賣場或政府機關的公共停車場,大多貼有僅提供停車服務,不負保管之責的告示,且許多收費停車場,在收據均載明是清潔費非保管費,消保團體與法界人士坦言,停車場管理單位應有藉此規避保管責任的味道,民眾要張大眼睛看清楚。
不過,以台南市府訂定的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為例,其中第14、15條規定,路外、路邊停車場僅供停車位服務,對停放的車輛及車內財物,市府不負保管責任。
對於停放在公共停車場的車輛遭竊的理賠問題,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蘇清水表示,須視停車場管理單位的管理規定來論,並無一致標準,如管理單位明文表示停車場屬開放場所、無保管責任,車主確難以向停車場管理單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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