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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勞工局呼籲:雇主資遣員工離職前10日通報

【大紀元9月7日訊】(大紀元記者何秀娥/屏東報導)有關就業服務法第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勞工局呼籲,雇主於被資遣員工離職之10日前,務必辦理資遣通報,除可免於遭受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損失外,也讓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主動聯繫失業勞工,提供各項就業服務措施,以儘速協助被資遣員工之就業困境。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如有違反者,同法第6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為便利事業單位辦理本項業務,已規劃設計「事業單位資遣員工通報名冊表格」供下載使用(網址//web.pthg.gov.tw/ptlabor/),請雇主填具後掛號函寄至屏東縣政府勞工局(900屏東市自由路17號;電話:08-7558048轉51;傳真:08-7517812),及高屏澎東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21號8樓;電話:07-2313232;傳真:07-2416562)。

如有疑義請洽電話:黃思恭;08-75580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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