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問題 也要攤在陽光下
【大紀元9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特稿
國民黨喊出「陽光四法」,對政治人物或其家屬利用權勢牟利希望立法訂出刑責;但陽光政治的法制化應力求完備與配套,政治人物個人應嚴格規範,政黨權力更大,貪腐能力更甚於個人,更應一併從嚴規範!
國民黨雖然是在野黨,但貪腐問題仍迭遭民進黨攻擊,連親民黨也質疑國民黨並未落實改革。原因無他,不當黨產等結構性包袱,依然沒有任何解決。除利用現存法律加速出脫外,馬英九並未回應社會質疑。
如同馬英九要陳總統拿出政治高標準,對黨產攻防也不該僅以「沒有違法」,回應社會對民主秩序與政黨競爭的正常化要求。尚且不論國民黨反對黨產條例,就連自己提出「政黨法草案」,也像是保護黨產的「反陽光法」。
制定政黨法不僅在明確政黨的法律地位,最重要是規範與維護政黨競爭的公平秩序。
台灣過去的陽光立法過度強調對個人的規範,政黨的部分一直是個大漏洞;所以,就算是現行的政治獻金法已明文企業或團體對候選人的捐輸規定,但對政黨挹注候選人,卻是空白一片。
以致部分企業或利益團體常透過捐款給政黨做為「白手套」,然後再轉交到候選人身上,完全擺脫相關法令在金額方面的束縛。並成為企業、政黨與個人之間的利益輸送關係,這也是一種結構性貪腐。
值此民氣高漲希望政治清廉,朝野都須立足於高點,展現責任及氣度。
如果未來的法制工作沒有在政黨法或政治獻金法做出相應規範,讓規範政黨的法律標準,也像規範政治人物一樣的嚴格,那這波陽光立法,最後還是雷聲大雨點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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