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工程會:BOT不等同政府零出資
【大紀元9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五日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表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BOT)是民間與政府為達成最有效率、效益的一種合作關係,依目前促參法規定,政府在某些情況下會出錢,「政府應完全不出錢」是一種誤解。
媒體報導,「下水道BOT錢坑四千億」,工程會回應指出,外界經常誤解認為「促參案件先決條件是政府不出錢」;但依促參法令規定及世界各國做法,實際上促參強調公私夥伴合作關係,二者如何在財務、經營管理、風險分擔上分工,並取得最有效率、效益的合作關係,作為參與方式考量,絕非「政府完全不出錢」。
工程會指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是辦理促參案件的法令依據,這項法規對政府出錢規定相當明確,例如第29條規定,若促參案件未具完全自償能力時,政府可投資某一部分或補助利息。
工程會說,促參法第8條也允許政府在民間機構投資完成後,政府以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取得所有權。簡單來說,促參法揭示促參案並非政府不出錢。
官員說,再觀察世界潮流,促參始祖英國政府,有90%促參案件政府均有出錢,包括由政府投資部分經費參與興建,或購買民間業者營運階段所提供服務。
工程會指出,以污水下水道建設為例,這是一項被世界各國列為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指標,台灣在此部份一直落後,又因其工程經費龐大,短期除北、高市外,其餘縣市多受限於財政困窘,無法列為優先施政項目;政府以自辦發包與促參方式併行,這樣做法是要讓政府出錢更有效率。
工程會表示,政府現階段預算有限,每年有多少錢做多少事,採自辦發包時恐會斷斷續續施工,分好多年才能建設完成,要百年後才能達到先進國家水準。
官員強調,採用促參模式辦理,讓民間自行籌資,快速以系統方式興建完成並運轉,民眾提早享受污水處理服務,政府雖然在營運階段要出錢,但其性質類似一般民眾使用房貸購屋,在可掌握政府未來付費總上限前提下,不會有錢坑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