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五日電)台北市長馬英九二00三年間不滿民進黨製作的電視宣傳廣告,影射他是中共同路人,請求民進黨賠償,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為,廣告確實會誤導民眾產生馬英九出賣台灣的負面印象,改判民進黨和當時的文宣部主任楊孟勳應連帶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和相關利息,並登報道歉,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表示,合議庭認為,根據雙方都認同的選任鑑定人,即國立政治大學廣告學系所作的鑑定報告,民進黨廣告所播的畫面確實經過剪輯、移接和添加,與原本的新聞事實、意思有別。
他指出,合議庭認為,畫面透過剪輯、添加的行為後,經多次播放,足以誤導民眾產生馬英九嫌棄台灣、巴結中共、認同中共五星旗,並支持對岸國家主席胡錦濤的負面印象,確實影射馬英九出賣台灣,造成人格名譽受損,民進黨和楊孟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損害賠償範圍,溫耀源表示,合議庭斟酌馬英九以前的經歷、民進黨為執政黨、以及文宣部主任在黨內的地位等相關資料,判民進黨和楊孟勳應連帶給付馬英九一百萬元和相關利息,且應連帶將道歉聲明,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和蘋果日報的全國頭版一天。
溫耀源指出,至於當時的民進黨秘書長張俊雄是否應負侵權行為責任部分,合議庭認為,馬英九無法舉證證明張俊雄參與廣告的製作和播出、有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就張俊雄部分,將馬英九的上訴駁回。
民進黨在二00三年十月間製作名為「全民公投|催生台灣新憲法」的電視廣告,將馬英九均不在場的「反正名」遊行畫面、民眾自行懸掛中共五星旗畫面,以及馬英九參加升旗典禮被群眾圍繞相互交談的畫面,三個不同時間、地點的畫面,連接並多次播放,並加上「胡錦濤萬歲」字幕等文字影音效果。
馬英九認為,廣告內容誤導觀眾,製造他認同中共五星旗等印象,已侵害他的人格權和名譽權,當時向民進黨、張俊雄和楊孟勳,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一審時,認定文宣廣告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縱使廣告中出現馬英九的鏡頭,也沒有毀損馬英九名譽,判決馬英九敗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民進黨製作廣告時,明瞭馬英九與「胡錦濤萬歲」和「中共五星旗」等行為和畫面無關,不能以言論自由免責,因此,改判馬英九勝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