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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移用他車車牌 兩車罰鍰加倍

【大紀元9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五日電)北市稅捐處表示,車輛號牌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若懸掛其他車輛的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但要補稅,且移用及被移用的車輛,都要處以稅額的兩倍罰鍰。

稅捐處說,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除應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兩倍罰鍰;同法也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情形,也處以應納稅額兩倍罰鍰。因此,註銷牌照的車輛以及被移用號牌的車輛,都要處以應納稅款兩倍的罰鍰。

稅捐處舉例指出,民眾有輛自用小客車,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被註銷牌照,但卻使用他車車牌,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原來的車輛除應補繳被註銷牌照後至被查獲日的使用牌照稅,還要處以應納稅額兩倍罰鍰。被移用車牌的車輛,則依原來一年應納稅額,乘以兩倍處以罰鍰。例如1600cc的自用小客車,一年應納稅額是7120元,兩倍就是1萬4200元。

所以,稅捐處表示,使用牌照稅罰鍰可說不輕,為了自身權益,不要輕忽。